潮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流程
1.提前30日发布通告
2.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通过
3.公示。不少于15日
4.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
5.交易平台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6.签订书面合同
7.缴交税费(土地出让金)
8.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土地部门)
备注:
《潮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2015》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重大事项集体决议的方式,形成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土地所有权确权至经济联社一级的,由拥有该地块所有权的经济联社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出让、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同意出让、出租证明的取得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告。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召开之日起提前15日发布通告,列明流转形式、流转价格、竞买人要求、流转收益收取方式等基本情况,并通知举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提出异议的途径。
(二)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出让、出租基本事项进行表决,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
(三)进行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决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间,有1/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的,不得办理出让、出租手续。
(四)出具同意出让、出租书面证明材料。经上述程序集体决议,可以进行出让、出租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出让、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取得同意出让、出租书面证明材料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八条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在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在土地公开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租,并取得土地公开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依照核准内容和要求,参照出让、出租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或租金,并依法缴交税费。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持相关材料,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和我市相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