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拟定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并连同其他相关材料纳入乙地块报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审查意见中,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行文上报。
一、对于第一、二种调整类型,乙地块农用地转用、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从甲地块所使用的农用地转用、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调整解决。
【第一种调整类型:甲地块已经有权机关审批,但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费用(以下简称相关规费)尚未缴齐,省国土资源厅至今仍未正式下发批复文件。第二种调整类型:甲地块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建设用地土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征地。】
二、对于第三种调整类型,乙地块农用地转用所需计划指标通过甲地块恢复为农用地来落实,乙地块中占用耕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甲地块恢复为耕地的面积。【第三种调整类型:甲地块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并已完成批后实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包括未供用地或合法收回作为建设用地储备两种情况。】
三、乙地块涉及占用未利用地,从年度计划指标解决。乙地块中占用耕地的面积大于甲地块恢复为耕地的面积的,超出部分可从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解决。
四、如乙地块与甲地块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甲乙两个地块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相等,则乙地块无需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手续,仅需将乙地块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连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就征地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协议的书面材料报原办理甲地块用地审批手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并重新核发用地批文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五、允许多个批次的建设用地指标合并调整给一个地块使用或一个地块的建设用地指标分开调整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地块使用。其中,如果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属于一个地块的建设用地指标分开调整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地块使用的,在进行第二次及以后的调整,必须在报批材料的审查意见中对该地块之前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