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不动产可以撤销吗
【案例观点】
未过户登记的,可以撤销赠与。
【案情简述】
一审诉讼请求
张A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危BB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的约定及撤销位于梅州市梅江区××村××组××房赠与给被告张CC的约定。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位于梅州市梅县区××路××小区××栋××房××号杂间[产权证号:粤(2022)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0××0号]归原告所有。3.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判令位于梅州市梅江区××村××组××号的自建房归还原告,由原告占有、使用、收益、管理。4.两被告共同承担返还自1996年3月30日被告张CC出生至2017年6月30日止被告张CC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合计486000元(按平均2000元/月标准计算,计算243个月)。5.被告危BB赔偿原告的损失100000元。6.被告危BB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7.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为与裁判】(二审部分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危BB于1995年认识并同居后结婚,但原告主张双方于1995年3、4月份起同居,被告危BB主张双方于1995年12月份起同居,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张CC于1996年3月30日出生,张CC出生后,由原告张AA及被告危BB共同抚养至成年,因此,原告张AA在张CC出生后事实上抚养了张CC,并于1999年12月6日与被告危BB登记结婚,与张CC在法律关系上形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故张CC的户口于2000年7月18日以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理由从梅南镇迁移至张AA西郊镇寨中村户内,合情合理。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受危BB欺诈因而在处理位于梅州市梅江区××村××组××房的权利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主张撤销该赠与并重新分割,不予认可。原告与被告危BB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上述101房进行了约定,后双方于2022年1月30日对该房重新进行了约定,即离婚协议书中对101房的约定已被离婚双方变更,现原告要求撤销已失效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并重新分割该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张CC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合计486000元,因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该诉讼请求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故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原告应另行解决。
原告要求被告危BB赔偿其损失10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依法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与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双方诉辩主张,二审争议焦点是:张AA的一审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张AA上诉主张其受危BB的欺诈、欺骗行为,使张AA误认为张CC是其亲生儿子,从而在协议离婚时错误对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梅州市梅县区××路××小区××栋××房进行分割,以及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自建房赠与给张CC,应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即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对涉案财产的分割处理,将颖运苑小区B4栋101房及21号杂间和西郊寨中村第十二村民小组21号的自建房判归张AA。首先,张AA与危BB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离婚后仍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的产权),剩余银行按揭房款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其为有效。且在2022年1月30日,张AA与危BB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颖运苑小区B4栋101单元套房及杂间以258000元出售,该房屋归危BB所有,双方各得一半在扣除债务后,由危BB付给张AA65600元。后该房产已过户登记于危BB一人名下。可见,张AA、危BB已对颖运苑小区B4栋101单元套房及杂间进行了财产分割,且已履行完毕。张AA要求将梅州市梅县区××路××小区××栋××房××号杂间判归其所有,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其次,虽然张AA与危BB在2020年3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将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乡××村××组××房归儿子张CC所有,该行为的性质属于赠与。经查,涉案房屋属于自建房,至今尚未依法办理权属证书,更未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在受赠人张CC名下,即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发生转移。本案纠纷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张AA可以撤销上述赠与行为。据此,应撤销张AA将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乡××村××组××房对张CC的赠与行为。最后,一审判决认为张AA要求返还张CC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合计486000元应另行解决,以及对于张CC要求危BB赔偿其损失100000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张AA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驳回张AA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2)粤14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张AA就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乡××村××组××房对张CC的赠与行为;
三、驳回张AA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2)粤14民终1843号 裁判日期: 2022.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