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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鹏律师
李国鹏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付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离婚2019-10-28|人阅读
一、按语:

1.1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现金、金银首饰、钻戒、房产等财物,当双方最后没有登记结婚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钱财而产生的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即是日常生活中彩礼返还纠纷。

1.2全国婚约财产诉讼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14841件、2016年20635件、2017年24610件、2018年25193件。(前述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0月10日查询所得数据)

二、案例简介:

2.1 2013年3月份,小王(男)与小刘(女)在网上认识,之后确认恋爱关系,并迅速进入谈婚论嫁阶段。2013年5月份,小刘随小王回老家。小王的母亲给小刘购买了一只价值7200元的金手镯,并给小刘包了个20000元的红包。2013年年底,小王和小刘结束恋爱关系,小王要求小刘退还收取的全部财物,但遭到小刘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下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刘返还全部彩礼。

2.2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判令小刘返还彩礼27200元。

三、律师观点

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2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双方有无同居、同居时间长短、导致未能缔结婚姻的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来最终决定返还全部或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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