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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支付补偿款时是否可以一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合同纠纷2019-10-24|人阅读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中迟延支付补偿款时是否一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尚某与xx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法律评析

供稿│王珏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王珏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9-010)

【关键词】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迟延违约金补偿款支付

【要点提示】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因产业用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农村宅基地及住宅房屋,事关被拆迁人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应当讲求诚信、严守合同,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某;

被告:xx公司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9日xx公司(甲方)与尚某(乙方)就乙方宅基地及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约定xx公司应支付的货币补偿总额为:4036771元,乙方向安置房建设主体支付定向安置房购房款495000元。协议约定,乙方在2015年4月17日前完成搬迁,甲方在项目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领款凭证,一次性发放征收补偿款3541771元。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补偿款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应付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5年4月22日,项目审计部门通过补偿协议的审核并出具《住宅征收补偿情况审定单》。2015年5月8日,xx公司向被拆迁人出具《承诺书》,载明其公司承诺自2015年5月25日开始发放已通过审计审核完成后的拆迁补偿款,由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时间滞后,承诺将严格执行协议中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对补偿者按照实际违约天数足额支付违约金,并与补偿款同时予以发放。2015年6月12日,xx公司向尚某支付补偿款3541771元。xx公司在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存在向被拆迁人迟延支付补偿款的情况,其中的非住宅拆迁项目补偿款由永定镇政府分别在2016年1月、2017年7月代付,后xx公司退出该项目。关于xx公司迟延支付补偿款的情况经双方经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

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违约金37188元。

【争议焦点】

xx公司是否应当在支付补偿款时一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尚某支付违约金37188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五元,由xx公司负担。

【案件评析】

一、法院如何认定补偿协议的效力?是否应当在支付补偿款时一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协议约定,xx公司在项目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3541771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陈述,xx公司迟延21天支付尚某补偿款,故其应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认定?

《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到29条则明确规定了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限制,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及违约金调整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及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在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之后,仍有履行合同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为了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实现合同目的,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是有必要的,但在支付违约金以后仍要继续履行,根据前文讨论的违约金性质判断标准,此时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性质的情况下,迟延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由于惩罚性违约金不是为了弥补实际损失,所以即便没有实际损失也不影响违约金的支付。根据我国法律现有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和为迟延履行而设定的违约金的支付并不需要以实际损失的产生为前提,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即可。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被233篇案例引用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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