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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春艳律师
虞春艳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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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疫情—— 记当下(宏观篇)

其它2020-03-06|人阅读

2020120日,钟南山院士确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传人。

在此之后,早在201912月份就见诸报端又慢慢消退的这个病毒性肺炎,迅速引起政府和社会关注、警觉,其实质性的扩散和随之扩大的影响,也显而易见。

121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作为此次疫情最开始发现和扩散地,武汉实施进出武汉人员管控。

截至20202413:44公开数据统计显示,全国确诊人数为20471人,疑似人数为23214人。

伴随春节返乡流和传统佳节活动,疫情形势严峻,国家和各级政府采取严格控制传染源和中断传播途径等措施,以尽快控制疫情。

各省市纷纷启动应急预案,应对疫情。

由此,出现笔者记事以来第一次国家延长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人社部、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出台相关文件对各自所辖领域做出配套应对;

随着疫情上升期的到来,中国的疫情也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WHO对中国疫情定性;

国内外人士积极对武汉、湖北或其他地区发起捐赠,并且在这过程中舆论对相关主体的不满也一度成为社会热点;

对于疫情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在商业上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法律工作者也做积极探讨和论证;

疫情期间的种种政策、其法律定性,如何影响我们个人的生活?企业生产?包括体现在劳工关系、复工安排、合同履行,以及对法律工作者的影响,诸如,是否影响诉讼时效、法律时限、诉讼安排、立案和执行等?

除此之外,疫情把原本热闹的春节和正月变成人人不敢出门、聚会酒席取消的萧条日子,消费锐减,企业成本增长甚至投入作废、亏损增大,企业压力大,地方政府和一些特定部门对此出台优惠政策,以期能缓解企业压力、给经济下行减减速。

总之,这次疫情给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范围之广,超过非典时期,笔者拟对之做一梳理。

第一部分 宏观篇

一、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一)疫情严峻形势下,多省启动一级响应

2020年1月22日,湖北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1月24日,湖北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

1月23日,浙江省政府紧急召开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决定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同日,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1月24日,湖南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同日,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安徽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天津市防控领导小组发布指挥部令,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起,启动《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

这一天,以下省份也启动一级响应:北京、上海、四川、江西、云南、贵州、山东、福建、

广西、江苏。

1月25日,启动一级响应的省份有:黑龙江、辽宁、陕西、吉林、青海、内蒙古。

同日,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相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应变级别由严重提升为最高的紧急。

1月27日,西藏启动二级响应,两日之后,也启动一级响应。

(二)一级响应是什么?——中国法层面预案下的响应

1、此次疫情属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新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应当采用甲类管理措施。

此次疫情属于中国法上的公共突发事件中之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2、此次疫情应为一级响应启动预案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所以,公共突发事件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建立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按事件类型分为自然灾害、卫生事件等;

还可按制作主体分类,分为国务院职能部门的应急预案、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应急预案;

按层级,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全国的、各省级别和其他各行政级别的;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一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规定的有关措施。

本次疫情按照法律和相关预案方面的规定,属于特别重大级别,因此预警启动后,国家和各省市启动一级响应。

3、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省级地方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因此,在进入一级响应后,武汉政府、湖北省政府以及各职能主体下发文件,对疫情期间的一些事项作出专门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0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01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08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效日期:2007年11月01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8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尚未生效,生效日期:2020年06月01日);

4、国务院于2011年01月08日颁发且于当日生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0月25日颁布且当日生效的《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6、国务院于2006年01月08日颁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国务院于2006年02月26日颁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4月6日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9、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05月22日发布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10、此次疫情严重地区也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别列示如下:

(1)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4日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2015年05月19日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且有地方法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02月20日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就本次肺炎疫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01.25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的通知: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

二、WHO(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中国此次疫情为全球卫生紧急事件(PHEIC)

(一)全球卫生紧急事件(PHEIC)是什么?——国际组织根据条约对事件的认定

2020年1月31日,世卫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全球卫生紧急事件(PHEIC),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措施,并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举措。

世卫组织总干事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IHR)召集的突发事件委员会于2020年1月30日(星期四)日内瓦时间(欧洲中部时间)13:30至18:35 举行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及其他国家出现的输入病例情况。

委员会的作用是向总干事提供咨询意见,由总干事就确定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最后决定。

委员会还提供公共卫生咨询意见或酌情提出正式的临时建议。

委员会同意,本次疫情现已符合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并建议发布临时建议。

(二)WHO的认定在国际社会的影响

1、《国际卫生条例》

该条例在非典结束后又做修订。

根据该条例,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总干事在委员会就出现卫生事件的国家进行评估,如果和总干事达成一致意见,则继续就此向当事国和会员国提出建议。

此次疫情经过评估,被WHO确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提出临时建议。

临时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境外各国根据建议和国内法律及自身考量,改变对中国公民、货物的入境政策。

2、2005年5月,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IHR的修订。

新的IHR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

该条例规定: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1) 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

(2) 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本条例的目的和范围是以针对公共卫生危害、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确定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干事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可酌情(包括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后)修改或延续此类临时建议,此时也可按需要发布旨在预防或迅速发现其卷土重来的其它临时建议。

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临时建议可根据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再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3、(1)对世卫组织的建议:

委员会欢迎世卫组织即将向中国派遣一个多学科技术专家组,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专家。该专家组应当审查和支持为调查疫情的动物源、疾病在临床上的整体表现及其严重性、社区和医疗机构中的人际传播程度而开展的工作以及为控制疫情所做的努力。这个专家组将向国际社会提供信息,以帮助了解局势及其影响,并促进分享经验和成功措施。

委员会希望再次强调研究病毒可能来源的重要性,以排除隐性传播并供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参考。

委员会还强调需要加强湖北以外地区的监测,包括病原体的基因组测序,以了解当地是否存在循环传播。

世卫组织应继续通过其技术专家网络评估如何能在全球范围最有效地控制这一疫情。

世卫组织应加强对防范和应对的支持,特别是在脆弱国家和区域。

应当制定措施,确保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能快速开发和获得潜在的疫苗、诊断工具、抗病毒药物和其他治疗手段。

世卫组织应继续提供一切必要的技术和业务支持,以应对这一疫情,包括与其广泛的伙伴和协作机构网络合作,实施全面的风险沟通战略,并针对这一新型冠状病毒推进相关的研究和科学发展。

世卫组织应继续探索在无需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文本重启谈判的情况下,是否可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非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两种可能性之间建立一个中间警报级别。

世卫组织应及时地以透明方式审议相关形势并更新其基于证据的建议。

根据现有信息,委员会不建议采取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措施。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议,请继续:

实施全面的风险沟通战略,定期向民众通报疫情变化情况、针对人群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以及为控制疫情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加强公共卫生措施,控制当前疫情。

确保卫生系统具有抵御能力,并保护医务人员。

加强中国各地的监测和积极发现病例工作。

与世卫组织和相关伙伴合作开展调查,以了解此次疫情的流行病学和演变情况以及疫情控制措施。

共享人类病例相关数据。

继续确定疫情的人畜共患病源,尤其要确定其传播潜力,并尽快与世卫组织共享有关信息。

在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造成干扰的同时,在国际机场和港口进行出境筛查,目的是及早发现有症状的旅客,以便作出进一步评估和治疗。

(3)对所有国家的建议

预计任何国家都可能出现进一步的国际输入病例。因此,所有国家都应作好控制疫情的准备,包括主动监测、早期发现、隔离和病例管理、接触者追踪和防止2019-nCoV感染的进一步传播,并与世卫组织共享全部数据。

请各国注意,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它们必须与世卫组织共享信息。

任何在动物中检出2019-nCoV病毒的情况(包括有关病毒种类、诊断检测结果和相关流行病学信息)均应作为新发疾病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

各国应特别重视减少人类感染,防止继发性传播和国际传播,以及通过多部门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增加关于该病毒和该疾病的知识和推进研究工作,为国际对策作出贡献。

根据现有信息,委员会不建议实施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

各国必须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向世卫组织通报所采取的任何旅行措施。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三条中的原则,请各国不要采取可能助长侮辱或歧视的行动。

鉴于这一局势在迅速演变,委员会请总干事就这些事项提供进一步建议,必要时应逐项提出新的建议。

(4)对国际社会的建议

由于这是一种新型冠状病毒,而且以往的经验表明,针对类似的冠状病毒,需要为促进定期共享信息和开展研究作出巨大努力,因此,国际社会应遵循《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四十四条规定,继续团结合作,相互支持,以确定这一新型病毒的起源及其在人际传播中的全部潜力,防范可能输入的病例并开展研究以开发必要的治疗方法。

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提供支持,使其能够应对这一事件,并促进获得诊断工具、潜在的疫苗和疗法。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明显干扰国际交通的额外卫生措施(指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境或延误入境或出境24小时以上)的缔约国有义务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世卫组织报告相关公共卫生依据和理由。世卫组织将审查这些理由,并可能要求有关国家重新考虑其措施。世卫组织必须与其他缔约国分享关于所收到的措施和理由的信息。

总干事将酌情决定在三个月后(或者更早)再次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

(三)相关国家对中国的入境政策

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政策也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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