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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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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疫情记当下(政策篇)关于劳动关系、企业复工、减免优惠待遇

其它2020-03-06|人阅读

第三部分 政策篇

专家判断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一定时长潜伏期,建议大家推迟返回工作岗位所在地,以避免春节后大量人口流动增加传染概率和提高防疫困难。

国务院办公厅结合各方面考虑和建议,于2020126日发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对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做出具体安排: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等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包括春节)具有劳动法、诉讼法等方面法律意义,影响众多权利。

因此,春节延长会影响很多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衔接和处理好,势必影响社会关系和问题。

所以,《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特别强调,因为疫情防控不能按此法定假期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于2020130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其中关于婚姻登记规定: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严格落实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加强安全防护,组织全员培训,做好场所消毒和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对进入登记场所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提醒登记申请人佩戴口罩。凡是发现有疑似症状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一旦出现确诊病例的,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已宣布或承诺今年2月2日开放婚姻登记的地方,建议取消登记,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告,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向登记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

日常工作日提倡推行电话、网络或者微信等预约服务,积极调控登记数量,避免扎堆登记,减少人员逗留。原则上暂停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和结婚颁证服务,不举办集体颁证仪式,劝导新人减少陪同人员。通过媒体、网络等引导群众错开疫情高发期进行婚姻登记,不举办人群聚集的结婚宴席。”

这份文件只是建议取消22日的登记,并没有要求取消,所以没有强制性,有指导作用。

法定假期延长到22日,为什么只建议取消21日的登记承诺?这可能和中国人的风俗有关系,21日原本是个单号日,中国人历来讲究双数吉利,所以原本22日作为春节后第一个上班日的双数日,应该是新人热捧预约登记结婚的好日子,必然人比较多。

如果这一天取消登记安排,新人之间不能登记结婚,其婚姻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认可,造成的后果是影响婚姻共同财产、继承关系,但这种影响在疫情期间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非常微弱。

疫情当前,防控和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所以在公共安全面前,建议取消2日的婚姻登记,算是暂停少数人实现权利的途径。

而由于湖北省疫情形式严峻,2020127日,湖北省民政厅发出《关于全面取消202022日办理婚姻登记的公告》。

其实,为了防控疫情这个目标,这样的政策性规定很多,自从应急响应启动以来,铺天盖地,出自各政府部门、机构。

他们就像是机器按下暂停键步入另一个流程过程中,急刹车摩擦中的润滑剂,削弱社会动荡和冲击,维护适当的平衡,保证恢复正常后能够快速启动前进。

笔者将这类政策性规定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需要结合原有法律规定,推行适用,由于有法律依据,其适用只需衔接落实即可;

还有一部分是没有法律规定,仅仅是鼓励性政策,需要适用对象申请或者争取相关优惠。

一、须结合原有法律衔接实施的政策

(一)关于劳工关系、社保

根据人社部和办公厅的文件:

1、有疫情病情的劳动者进行隔离或因疫情其他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1)劳动关系到期的延期至特殊情况结束;

(2)工作报酬按正常支付。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1)可以通过协商灵活处理;

2)应当正常支付一个周期内的工资;

3)超过一个周期,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6、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7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工关系相关问题再做部署。

各地人社部门也据此发布政策。

(二)关于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地方人社部门通知:

1、国务院办公厅就疫情期间企业有关疫情所需物资生产发出文件要求统一服从安排和调度;

2、各地方人社部部门发布通知规定,普遍要求:

(1)29日之前,除必须的行业企业正常上班外,不得复工;

(2)学校开学另行通知时间;部分省市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对非煤矿企业、事业单位、旅游和文化企业的复工作出特别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

2020129日晚21点,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挥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疫情防控情况。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湖北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刘英姿回答媒体提问,王晓东省长宣布,经过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

全省各类企业复工的时间,不早于21324

各类学校延期开学,具体的开学时间视疫情的防控情况确定。

二、关于疫情期间减免和企业恢复生产的优惠、扶持政策

(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01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等;

(二)地方政策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2、上海市市出台《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28条综合政策举措:

包括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等,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02.06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6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注:由于这些地方政策(相信后续还会不断有更多更详细的落地政策出台),根据相关国家、全国性的职能部门规定,结合当地特定情况,对疫情期间和之后的企业、经济、生产等作出鼓励、安排,内容繁杂、细碎,笔者没有一一列举,读者可关注公众号后联系后台打包提供并持续提供后续出台政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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