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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主任律师
孙旭权主任律师
浙江-杭州
主任律师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家事问题一:登记结/离婚篇

离婚2020-02-09|人阅读

现在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期间,每天都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进行着。疫情影响了生活的多方面,也包括一些家事的问题,如多地取消2月2日的结婚登记办理等。在疫情严峻的情况下,家事问题遇到了许多新的挑战,今天就让伦和家事团队为大家带来一个解读。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使结/离婚具有不确定性

首先,因为疫情影响下,各地的民政局延迟复工,如杭州市民政局于2020年2月4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暂停办理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同时关闭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并且就算等到民政局复工,也较少有人会愿意承担被感染的风险到民政局进行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这就致使了结婚或者离婚的战线被拉长,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那么在这个期间一些婚前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等都因为时间的延长更容易发生变故。

我们先看结婚方面相关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从该法条我们不难看出只有到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才算是正式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那么,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没有去办理登记结婚的准夫妻,就算在疫情期间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生活,也不是法律层面上的合法夫妻,那么期间产生的一些纠纷,只能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处理。

我们再来看离婚方面的相关问题,这边的话我们先讨论协议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在法律上仍为夫妻关系,即使分居两地,也仍需承担夫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也就是说,因为疫情没有及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财产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就算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登记前也是没有生效的。这就意味着,在这等待的期间,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可以随时反悔的,等待的时间越久,可能发生的变动就越大。

虽然疫情期间登记结/离婚的风险会有所增加,但伦和家事团队仍建议在这期间,以双方沟通协商平衡为主,尽可能做到少出门,不出门。相信共同度过难关的准夫妻感情也会更加坚不可摧,而想要离婚的夫妻借此机会心平气和的进行沟通说不定也会有意外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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