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载明,“迁入户口对居住权的判断影响:“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
由此可知,根据知青回沪政策等回沪的,可以确认对公有住房具有居住权。即使知青及知青子女从未实际居住过,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放弃居住权或曾享受过福利性反诬的情况下宜认定为同住人,享有公房动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