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征收利益如何分割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71号令)规定,私房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即产权人)所有,同时权利人应当对房屋实际使用人(即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人)进行安置。
因私房征收补偿款中一般包含房屋价值补偿款(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装潢补偿及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
房屋价值补偿款:该补偿款是针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并不涉及个人或户籍的因素。因此,该部分补偿款应当归于产权人所有。
如果私房产权人已经过世的,该房屋价值补偿款可依法继承。
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该补贴是在被认定为居住围难户的情况下,按核准的居住困难人数计算增加的补贴。因此,该款应当归全体核定为居住困难人员共有。
装潢补偿:其是对被征收房屋内装潢价值的补偿,而房屋内装潢是由产权人及房屋实际使用人共同享有的,故该部分补偿款也应归房屋产权人及房屋实际使用人所有。
按期签约奖、搬家补助费等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其作用是用以补偿产权人及房屋实际使用人在征收安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鼓励签约等,该部分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应归房屋产权人及实际使用人所有。
注意事项:居住困难人口≠房屋实际使用人≠安置对象
居住困难人员并不代表其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实际使用人或所谓的安置对象。
如居住困难人员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实际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其并不会因为居住困难人员的身份而当然成为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更无权据此要求分割应当属于被征收人的安置利益。对于既非权利人,亦非实际居住人的居住困难人员,其仅享有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户口迁入后从未实际居住的,不属于房屋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