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配偶一方取得的动迁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前承租公房婚后动迁,配偶一方不属于同住人,能否基予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征收补偿利益分为房屋价值补偿款及签约搬迁补贴等其他补偿款。
就房屋价值补偿款而言,是基于婚前房屋的变价及自然增值,是被告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并不转化为共有财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装潢补偿款系基于被征收房屋而产生,故其属性同房屋价值补偿款一致,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而其他补偿款既不对应房屋价值,又不属于自然孳息抑或自然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私房分割原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