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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官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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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海口好的离婚律师排名

离婚2020-09-21|人阅读

很多朋友会问,结婚后,他们不会分开。你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怎么会有你的或我的?事实上,婚姻并不意味着完全失去自我。婚后,家庭财产可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那么,你知道如何识别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号法律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和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双方或一方获得的财产,包括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和其他非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除外。这里所说的“收入”是指取得财产权,但不要求实际占有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了一定的财产,如稿费,但实际上并未获得,出版社将只在婚后支付稿费。此时,缴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如果出版社答应在婚后支付会费,但直到婚姻终止才收到会费,那么会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特别是,除非另有约定,丈夫和妻子应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以处置共同财产。

5.无法证明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被推定为配偶的共同财产。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核实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一规定是这一原则的法律体现。外国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任何未被证明为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财产应被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

6.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双方应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7.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如果遗产被分割,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应首先归另一方所有,剩余的财产应是死者的遗产,并应根据继承法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媒体

首先,应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小家庭”和“大家庭”在财产分割前共同生活而尚未分割,则应先分割析产,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大家庭共同财产,并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那么应该做出判断。也就是说,双方应首先谈判并提出一个分工计划,然后由法院进行审查和确认。如果离婚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法院应首先提出分割计划,以便双方能够在相互理解和通融的基础上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2.掌握划分的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婚姻法中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通过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该条的规定不全面。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本条规定外,还必须掌握其他原则。具体而言,需要掌握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的意愿都应该得到尊重,但前提是双方的意愿都是真实合法的。当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允许。[!--empirenews.page--]

(2)男女平等原则。我们的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应该遵循平等的原则,平等地分配。当然,夫妻在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上也应该是平等的。

(3)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对于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暴力侵害另一方及其亲属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妥善照顾无辜一方。当然,过错方的基本生活也应该得到保证。

(4)照顾妇女及其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的。虽然应该遵循夫妻平等分割,但这并不是说夫妻绝对平等,也不是简单地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一般来说,女性的经济能力和生活能力都比男性弱,所以有必要好好照顾女性。照顾儿童的利益对于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必要的。

(5)方便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方便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并保证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而不降低其价值。如果不能分割,应确定价格以补偿另一方。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不得分割,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也不得分割。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不得分割。

如果一方在离婚期间隐藏、转移、出售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该怎么办?

1.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则另一方

隐藏是指藏而不露。转让是指原物被改变的地方。出售是指出售财产和物品来换取现金。损坏意味着损坏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夫妻法定财产制取得的财产,或者根据夫妻约定财产制取得的婚后财产被约定为共同财产,或者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被约定为共有财产。伪造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伪造证据,代替债权人证明连带债务的负担,或者夸大对债权人的连带债务数额。侵占对方财产是指伪造共同债务的目的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伪造的共同债务后,取得全部或部分伪造的共同债务。是否有侵犯对方财产的企图是根据客观事实来判断的。

分割是指在离婚判决中,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对共同财产的实物分割、变动价格分割或固定价格补偿的判决。少分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获得的财产少于平均分配的份额。非歧视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能分享任何共同财产。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夫妻共有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或者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的请求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解释:在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当一方“出售”共同财产时,如果转让的共同财产是动产,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该法律行为有效,起诉方只能请求分割价格,不能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出售无效,起诉方仍可要求分割出售的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方只能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一方“伪造债务”的,起诉方可以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有财产,不能返还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没有规定第一款关于犯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分享共同财产的规定是否仍然适用于提出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这种解释应该适用于惩罚加害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给予处分。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罚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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