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小义律师
王小义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合同两年没有履行,就可以解除吗?

合同纠纷2020-02-23|人阅读

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10万元人民币,A公司向B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后,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讨,B公司始终不支付合同款项,A公司也没有提供网络服务。两年后A公司起诉到法院,诉请合同继续履行,B公司支付10元合同款项并赔偿违约损失;B公司则提出反诉,诉请解除合同,并在答辩中提出,没有享受A公司的网络服务,不需要付款,而且两年时间过去了,失去了履行的条件,故应当解除合同。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份合同,是判令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呢?

A公司的继续履行理由是《合同法》第60条,该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合同应当被全面履行,这样才符合契约精神与诚信精神。B公司的解除理由是《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该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该项规定,催告以后,B公司两年内没有付款,所以,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法院会认定哪一方的理由成立呢?

显然,A公司的理由很充分,根据全面履行原则,3年的诉讼时效没有经过,合同应该继续履行,但是,如果合同解除了呢?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要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双方还没有履行,那么根据该规定,终止履行,B公司也就不用付款了。所以,案件的焦点是,B公司提出的合同解除理由是否成立?

《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确实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关键是这个主语当事人如何解释。如果这个当事人是任何一方都可以,那么,B公司在催告后两年内没有履行债务,显然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那解除理由就成立了。那么,这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任何公民与他人签订合同,只要想解除,就不履行,催告后拖过合理期限,再向对方发一封解除函,合同就解除了,那么,无论标的多么大的合同,只要去拖,都可以成为废纸一张,合同的严肃性,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都将荡然无存。很明显这里的当事人绝不是任何一方,也不是迟延履行一方,而是指的是合同相对方,没有迟延履行的一方。根据这个解释,B公司的解除理由并不成立。那么,B公司能不能以A公司两年内没有提供服务,属于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呢?

若要弄清楚这个理由是否成立,那要看先履行抗辩权究竟是在A公司,还是B公司。A公司认为,根据体系解释,合同第一条是规定价款及服务内容,第二条是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第三条及之后的条款是如何提供服务,那么,按照这个流程,是先定好价款及服务内容,接下来就是接受服务一方付款,之后才是提供服务;而且根据付款提货的交易习惯,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是先提供商品或服务再付款的交易方式,即赊账方式,均是付款在先,提货或者接受服务在后。B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第3条的规定,应当是A公司审核B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在先,B公司付款在后,所以B公司有先履行抗辩权。综合双方的理由,法院认为A公司的理由更为合理一些,先履行抗辩权是在A公司。法院最后判令,合同继续履行,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0万元人民币及赔偿两年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由于A公司的合同模板上没有明确写明付款与提供服务哪个在先,在代理律师建议下,合同条款做了增加,明确规定,接受服务一方付款后,A公司再提供服务,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纠纷。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