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在动迁之前,户口在内的人去法院起诉排除妨害要求入住公租房,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其享有居住权利,但是在判决生效后并没有实际居住公租房的,现在公租房动迁还能属于同住人吗?
引用黄浦法院(2020)沪0101民初1337号判决书的一段话可以看出法院的态度:本院认为,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涉案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在已生效的(2016)沪0101民初5055号一案中,已明确了原告对于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未恢复其居住是因为避免家庭矛盾激化而不宜共同居住,故原告可以享有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在所有共有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均需证明在公租房里面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如果户口在内的人在动迁前能去法院起诉确认居住权,在之后动迁时能有更大的主动权与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