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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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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满后管辖异议的处理

合同纠纷2021-05-27|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提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那么,除违反级别、专属管辖外,如当事人未应诉答辩,但在答辩期满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如何处理呢。

在山东日照中院审理的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于答辩期届满后、应诉答辩前,提出了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意见。法院在审理后,查明案件不属于其管辖后,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之后,最高院在其审理的一起行政再审案件中明确,使用管辖权恒定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此,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可作为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提示。法院根据该提示,对开庭前发现不由其管辖的案件,应裁定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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