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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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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不被履行的救济途径

合同纠纷2021-05-27|人阅读

因合同履行出现纠纷,经审理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义务方仍不主动履行的,权利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胜诉仍是否还可以进一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呢?或更进一步,是否可以在强制执行和诉请解除之间任选一种途径来实现救济?

深圳中院在其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胜诉方应当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进行维权,若另诉解除则构成了重复起诉。

而浙江温州鹿城法院在其审理的另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胜诉方可以另诉,但同时认为,这是因为“经法院强制执行至今仍未支付购房款”,属于发生了新的事实。

可见,上述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和诉请解除作为两种救济途径,或只能根据前案判决执行,或至少适用时有着必要的先后顺序---穷尽了前案的救济途径后,才可另寻解除救济。

而在成都双流法院审理的龙嘉房产与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前判生效后,邱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行为应视为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违约事实,龙嘉房产就此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还有法院认为,在双方均不按生效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也可另行起诉解除合同。例如,厦门中远处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双方当事人均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进而导致房屋被另案查封,即双方违约致使合同继续履行不能,故法院支持解除。

上诉观点中,我更加支持直接另诉。

首先,前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系给付之诉,另诉请求解除合同,系变更之诉,诉请本质不同,另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其次,即便前诉亦请求解除合同,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此时,生效判决已经消解了合同履行中的原有纠纷,双方均应进入全新的履行阶段。若此时任何一方拒绝履行,系新的履行阶段中的违约行为,属于新的事实,另一方自然应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再者,守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选择权。在诉请继续履行的案件中,若法院查明一方确实缺乏继续履行的意愿或能力,且难以强制执行的,会提示原告变更诉请为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若原告不变更,则驳回继续履行的诉请,并在判决中释明可另诉解除。同理,若该“难以履行“的情况发生在判决生效后,该另诉权利亦不应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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