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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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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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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施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对男女不平等说不!

婚姻家庭2022-11-18|人阅读

妇女权益保障法最全修订要点

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了回应。我们团队梳理了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男女平等纳入国民教育!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为此,该法制定了多种措施加以保障一一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

第十条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就业性别别歧视,最高罚5万!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共持和援助。

加强困难妇女的权益益保障

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要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细节之中凸显了关爱帮扶困难妇女的立法导向。

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服务骤。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拆不分妇女补偿款? No!

在完善财产权益方面上,征地拆迁不给妇女分补偿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士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照顾家庭只与妇女有关?No!

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国家鼓励婚前体检,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同时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这意味着男性不能再在家做"甩手掌柜”,从法律上明确男性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

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健全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多项措施,同时鼓励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形成。

比如,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预防性骚扰,不只是妇女的事

在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同时,针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责作出相应规定违反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据统计,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又一次大修,是我国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进展。

近年来,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意识愈渐突显,更多女性的声音被 听见、被接受、被采纳,女性再也不只是男性和家庭的附属品。或许从立法到执行,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无论如何,这一次的修订对于女性而言,都是一种力量,是一种可能性,是寒冬凛冽时的一束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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