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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亚龙律师:微信朋友圈购大牌奢侈品,货不对板,能退款嘛?

合同纠纷2020-10-09|人阅读

上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A妹在朋友圈看到奢侈品大牌包包的广告后联系微商B君购买,结果收到货物之后发现是假货且证明其品牌的配件与提供货物不配套,大大降低了A妹的消费体验感,遂诉至人民法院。

此类商品纠纷不在少数,多数消费者都是购物时基于下单付费没想太多,结果收到货物后不满意又疲于跟微商扯皮,到头来花了冤枉钱。怕麻烦,懒得起诉,一声“算我倒霉”,自扇耳光。

文中这位A妹就是不怕麻烦,认为理在她这儿,才有了起诉微商退款这件案子。我们一起分析一下,作为前车之鉴。

案情概要

2018年11月,A妹在朋友圈看到了微商B君发布了一条售卖二手包的信息,称“20万+爱马仕极品……专柜买来要40多万,还要配几十万的配货,别人都要25万多”,她立刻联系B君,双方经过反复询问答复,B君保证:包包是正品,无瑕疵划痕,附送正品配件“盒子尘袋雨衣全套”,双方以19万元的价格成交,A妹随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B君。转账后、发货前,A妹多次联系B君确认全套配件:钥匙、锁、尘袋、雨衣、盒子、锁布套是否都有。并明确表示:如果缺配件就不要啦。

然而A妹收到包袋后发现,配件里少了锁布套,而且收到的钥匙和锁与涉案的包袋不配套。A妹表示B君必须提供与涉案鳄鱼皮包袋配套的钥匙和锁,B君表示会努力找。此后,A妹多次表示如果找不到配套的配件她就不要了,但B君渐渐就没了回音。

A妹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B君返还A妹货款19万元,A妹退还B君货物。

A妹认为,双方已经在沟通中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且B君一直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锁布套及钥匙和锁等,并且爱马仕包也并非一手现货,所以合同解除条件成就;B君则认为,双方未约定过解除条件,自己也未收到A妹正式的解除通知,不应当解除合同。

段律师解析

看到这里不难发现,A妹的消费需求并不仅仅是包包本身,还有全套配件,这是整个包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关系到奢侈品品牌的整体价值。众所周知,奢侈品的实用性保障固然重要:皮料、皮种、全手工、蜜蜡封边等。但附随的无形价值却更能满足物主的虚荣心、社交目的。这是许多人超前消费奢侈品的心理,借助奢侈品包装自己,提升一定的的社会影响力。那么配件不全或与主物不配套,疑似假货,会极大降低购买者的消费体验,就会违背其消费初衷。

A妹的消费需求:

1. 一手现货;

2. 全套的包袋配件:钥匙、锁、尘袋、雨衣、盒子、锁布套;

3. 如果与约定不符,退货、退款。

本案截至一审起诉前,B君也未能如约提供全套配件,案涉包袋真伪不明。据此,A妹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丑话已在先说明:配件有问题就退货、退款,即解除合同。那么现在解除合同条件已经成就,A妹完全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案件后续

本案经过二级人民法院审理,已查明事实:B君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表示涉案包袋是“一手现货”,但事实是涉案包袋及配件从不同的地方寄送给A妹,B君未将涉案包袋的真实情况向A妹披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A妹在支付款项后多次强调给其包袋的配件应是全套,B君也表示同意。但是在案证据显示B君只提供了部分配件,且其提供的钥匙和锁也并非与涉案鳄鱼皮包袋配套的鳄鱼皮钥匙锁,完全的货不对板。

最终,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B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B君返还A妹货款19万元,A妹退还B君已收到的货品。

段律师评析

B君没有将案涉包袋的真情实情况如实告知A妹,只是一味地承诺,却没有兑现。这明显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这也是合同法履行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顾名思义,任何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都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B君坚持认为,A妹未通知其解除合同也无权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解除。

那么纵观全案, A妹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涉案买卖合同并要求退款、退货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A妹在收到涉案包袋后通过微信向B君提出退货的要求,协商未果后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已经向B君充分表达了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完全履行了通知义务;

所以“B君认为A妹解除合同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主张是与事实相悖的。B君的上诉请求最终未能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亦是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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