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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亚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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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律师: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巨额借款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2020-10-09|人阅读

【真实案例】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李某先后五次向同乡好友王某借款共计146万元。借款许久后,李某迟迟未能归还王先生借款。多次催讨无果,且在听闻李某夫妇正在办理离婚后,王某于2020年2月诉至某法院,请求李某夫妇尽快归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其和原告的借款146万元情况属实,借款主要用于家庭开庭开支、偿还房贷,同意与妻子共同偿还。但是李某的妻子却并不认同。

李某的妻子辩称其并不清楚借款情况,也不清楚这些钱款到底用在何处,所有借条其均未签过字,也从未见到过原告王某本人,更未与原告有过任何接触。因此,不认可该笔钱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与被告李某共同偿还。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因未有证据证实配偶有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应共同偿还借款的证据,最终判决李某一人偿还借款。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在民众的认识中普遍模糊不清,关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段律师在此做简要分析,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段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情形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内向他人求借资金周转,因无法偿还被债主起诉。借款人的配偶未曾参与借款,知道借款事实后也没有予认可。即便事实如此,为了确保自己的借款能顺利追回,保险起见债主将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从诉讼策略上看,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出借款不会肉包子打狗。但如果没有过硬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借款用于满足夫妻家庭生活需要,这种双保险的做法是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例如:债主借出的金钱数额巨大,完全超出了借款人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一个坚持为跨阶层而苦苦求索的一家之主,获得了一笔来之不易的借款可以帮助其事业跃迁上层。出于常理,很难相信这笔巨款会被用于提升家庭生活品质。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借款用于家庭或配偶共同获利,未证实配偶是借款利益的共享人。那么配偶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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