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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亚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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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美照被旅行社“盗图”放官网,侵犯肖像权

民商法2020-11-24|人阅读

与很多普通的女孩子一样,张小姐热爱旅行,也喜欢分享游记和美照。然而有一天她发现,自己的一张在斐济旅游时拍下的沙滩游玩正面照竟作为主宣传图赫然出现在XC网平台销售的一款旅游产品首页,且产品已有近百份销量!

【案情回放】

2019年底,张小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平台方上海某商务有限公司和产品供应商北京某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和相关媒体显著位置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同时,基于涉案旅游产品销量(即单价6909元/人,按94人次计算),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35,500元(包含公证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查明,2015年9月13日,原告张小姐在斐济旅游时拍摄了这张头戴草帽、面对镜头露出灿烂笑容的半身照,编辑后上传至自己在“马FW”平台的游记。2016年1月25日,被告北京某社在某旅行网上展示并对外销售的“美国塞班岛6日4晚半自助游”旅游产品下单首页产品宣传图片介绍一栏中使用了该涉诉照片。截至2018年7月12日,该产品出游人数为94人。被告上海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将涉诉照片下架。

被告上海某公司辩称,其不是侵权方,没有侵权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某旅行社辩称,其通过ZF网站发布的一款塞班岛旅游行程介绍中查看到涉诉照片,未标注不能引用、不能编辑复制及“版权”字样,后通过正常途径下载使用,主观故意不大;且原告并非知名旅行博主,影响力有限,涉案旅游产品于2016年1月开始对外销售,自身有较高的性价比和口碑,其照片仅作为重点图片素材之一,使用的区间段仅为2018年7月初至12月初,及2019年7月至11月26日,原告称使用该图片获得巨大商业利益与事实严重不符。

同时,被告北京某旅行社还认为其2018年7月初使用涉案照片,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就申请了证据保全和公证,但至2019年8月1日起诉期间从未向被告提出主张要求停止使用该照片,原告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拖延时间为自己牟利的意图,应自行承担因拖延时间带来的经济损失。

【以案说法】

这起由上海某法院一审判决的肖像权纠纷案,近日经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被告旅行社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法治报”连续十日刊登对原告张小姐的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北京某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供应商,在其发布的塞班岛旅游产品宣传介绍内容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侵犯了原告肖像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上海某公司,因其为某旅行网平台经营者,系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并非涉诉照片的使用者,亦不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权的共同故意,且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下架了涉诉照片,原告要求被告上海XC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虽然两被告辩称,原告于2018年7月已经知晓侵权行为,但直至2019年12月才提起诉讼,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牟利的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结合被告北京某旅行社使用照片的时间段,法庭对两被告的该项辩称难以采纳。故就经济损失,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持续时间,综合被告旅行社的经营性质、涉案旅游产品的销量、登载原告肖像图片的位置以及营利性企业使用公民肖像照片应支付使用费等情况,酌定为10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所使用原告图片来看,均为展示原告健康、美好的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故对原告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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