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得到支持。保证责任实质上是对债务人义务的替代履行,这是保证合同的立法本意。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故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应当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