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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律师
杨智律师
贵州-黔西南州
主办律师

人体器官移植合规管理(2)

其它2023-03-06|人阅读

四、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合规评估和识别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1)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A.设施和场地:医疗机构应当为OPO配备至少4个潜在捐献者维护单元,并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潜在捐献者维护需求。有固定的OPO工作人员办公室、捐献者家属接待室、值班室。

B.器械设备:医疗机构应当为OPO配备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重症监护设备,脑电图、体感诱发电位等神经电生理检查设备,便携式和床旁彩色多普勒超声,多功能心电监护仪,血流监测、中心供氧和中心吸引器,体外膜肺氧合(ECMO)设备,体外器官机械灌注设备,器官保存箱。器官获取器械、灌注液、保存液、药品、耗材,器官捐献者转运专用车辆以及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计算机等设备。

C.人体器官获取手术室:医疗机构应当为OPO配备洁净手术部,其建筑布局、基本配备、净化标准和用房分级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设置有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的手术室。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D.其他科室技术能力: a重症医学部门具备器官维护所需技术能力;b临床检验部门能够配合开展潜在捐献者器官质量评估,进行相关血液检查;c医学影像部门配备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超声设备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具备评估潜在捐献者脏器及血管情况的能力;d病理部门具备进行移植器官组织活检诊断和术中快速病理检查能力,能够满足随时进行病理检查工作的需要;e临床科室具备配合开展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的能力: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重症医学科和急诊科具备心、脑死亡判定所需技术能力。

(2)人员基本要求:

A.人员配备:医疗机构应当为OPO配备专职医师、护士、专业协调员、数据报送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不少于3人;取得重症监护专业岗位培训证书的执业护士不少于3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不少于3人,经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培训并取得证书开展相关工作;专职从事数据报送的人员不少于1人。

B.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的主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小儿外科方向);b.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的行为;c.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C.脑死亡判定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脑死亡判定能力的有关技术人员。其中,经培训合格的脑死亡判定临床评估医师不少于5人;脑电图评估、诱发电位评估和经颅多普勒评估医师或卫生技术人员均不少于1名。

B.病理医师: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进行移植器官组织活检诊断和术中快速病理检查能力的病理医师,人员配备能够满足随时进行病理检查工作的需要。

(3)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A.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设置有规范管理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B.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成立的OPO应当独立于器官移植科室。同时有专门部门负责OPO管理,有健全的人体器官获取管理制度,按照人体器官捐献与获取基本流程进行标准操作,具备完整的质量管理记录。

C.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定本单位获取器官质量控制标准并拥有与其配套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

D.生物安全检测:按照器官获取质量控制标准对获取的器官进行严格的生物安全检测,包括肿瘤、病毒、细菌、真菌、支原体和内毒素等。

E.数据报送: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并配备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完成每例潜在捐献者评估后以及每例人体器官获取后按规定及时保存病例数据信息。

(4)其他:单独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的OPO,可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提供“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中“其他科室技术能力”和“人员基本要求”中“脑死亡判定人员”、“病理医师”有关服务。

五、移植医院合规评估和识别

(一)移植医院基本要求: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

2.具有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3.具有符合规定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4.具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数据报送管理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5.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工作相适应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a.移植病区:需设置相对独立的病区,普通区和保护区设置符合要求;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分区标识和管理细则;肝脏、肾脏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 20 张,心脏、肺脏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 5 张,胰腺、小肠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 2 张;移植病区设备设施配置齐全,病房床单元设置能够满足移植患者管理需要。

b.重症医学科:设置符合《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科室建筑布局、功能流程合理,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移植重症监护病床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移植病区床单元数量的 20%,其中开展肝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移植技术至少设置 1 张重症监护单间病床。配备多功能心电监护仪、血流监测等必要的设备设施,能够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专业需求。

c.手术室:设置符合《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和《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等要求,建筑布局、功能流程合理,移植手术间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达到 I 级洁净手术室标准。辅助设备能够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需要,麻醉恢复室等设置符合要求。介入手术室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应急抢救设施与药品器材,能够开展冠状动脉造影、右心导管检查等心导管检查项目。其中,开展心脏、肺脏移植技术还应当分别具备心内膜心肌活检、肺组织活检技术能力等。

d.检验科: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血型抗体效价检测等检验项目。其中,开展肾脏、心脏、肺脏、胰腺及小肠移植技术还应当具备 HLA 抗体、HLA 组织配型等检测能力。相关检验项目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评并合格。

e.病理科:能够运用免疫组织化学、分子生物学、特殊染色以及电子显微镜等技术进行分析,满足人体器官活体组织病理学诊断需求。

f血液透析室:有独立的血液透析室,设置 10 台以上血液透析设备,具备常规透析、床旁透析、血浆置换、单纯超滤等血液透析技术能力。其中开展肾脏移植技术还应当具有 2 台以上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机(CRRT 机)。

f.其他科室:能够开展医学影像诊断、介入诊疗技术、术后免疫排斥反应诊断和监测,并具备处理相关并发症的科室和技术能力。

g.器械、设备与设施: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专用器械;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重症监护必须设备;便携式脑电图、体感诱发电位等神经电生理检查设备;便携式床旁彩超、床边 X 光机、体外膜肺氧合设备(ECMO)、计算机辅助 X 线断层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磁共振、数字化减影血管造影、纤维支气管镜、纤维胃镜、纤维结肠镜、酶谱检测仪、快速冰冻切片设备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专用计算机等。

h.在具备上述要求外,相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还应当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I.肝脏移植技术:普通外科(肝胆专业)床位不少于 80 张,每年完成肝、胆、胰外科手术不少于 500 例,其中独立完成的半肝切除术、胰头癌根治术等四级手术占 20%以上;消化内科有独立的病区,床位不少于 50 张,技术能力能够满足肝脏移植需要。

II.肾脏移植技术:泌尿外科床位不少于 40 张,每年完成泌尿外科手术不少于 800 例,其中肾脏手术 150 例以上,能够独立完成前列腺癌、膀胱癌、肾癌根治术;肾病科床位不少于 40 张,能够进行肾脏活体组织病理检查,技术能力能够满足肾脏移植需要。

III.心脏移植技术:心脏大血管外科床位不少于 40 张,每年开展心脏外科手术不少于 500 例,能够开展终末期心脏病的外科治疗,具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能力;心血管内科有独立的病区,床位不少于 80 张,技术能力能够满足心脏移植需要;医学影像科等科室具备开展经食管心脏超声检查、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液动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等技术能力。

IV.肺脏移植技术:胸外科床位不少于 40 张,每年完成胸外科手术不少于 1000 例,具备开展气管及支气管成形术、肺动脉袖状成形术等常规手术能力,能够开展胸腔镜下肺癌根治术、复杂肺切除手术及纵膈肿瘤手术等;呼吸内科有独立的病区,床位不少于 40 张,技术能力能够满足肺脏移植需要;医学影像科等科室能够开展无创性肺部成像、肺血流和灌注成像以及肺通气、弥散功能、残气量测定以及气道高反应性测定等肺功能检查项目。

V.胰腺、小肠移植技术:普通外科床位不少于 80 张,每年完成肝、胆、胰外科手术不少于 500 例,其中独立完成的半肝切除术、胰头癌根治术等四级手术占 20%以上;营养科能够为胰腺、小肠移植患者术前生存和术后消化系统功能恢复提供营养支持。其中,开展小肠移植技术还应当具备开展移植肠内窥镜监测及移植肠粘膜活体组织病理学检查的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A.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开展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应当至少有 3 名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军队卫生部门认定的本机构在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其中,至少 1 名应当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开展胰腺、小肠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应当至少有 1 名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军队卫生部门认定的本机构在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B.脑死亡判定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具备脑电图评估、诱发电位评估和经颅多普勒超声评估能力的医师或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具备脑死亡临床评估能力的医师不少于 2 人。

C.其他人员:具备开展相应器官移植技术所需的麻醉、重症、护理等相关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专门的移植数据网络直报人员。

第四部分 人体器官移植合规控制建设

一、人体器官获取管理

(1)OPO获取捐献器官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者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2)获取器官前核查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合法性文件。

(3)维护捐献器官功能。捐献者死亡后,依据捐献者生前意

愿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书面意愿获取相应捐献器官。

(4)将潜在捐献者、捐献者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上传至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www.cot.org.cn)。

(5)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

(6)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7)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

(8)保护捐献者、接受者和等待者的个人隐私,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9)组织开展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潜在捐献者的甄别、抢救、器官功能维护等。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10)配合本省份各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协调见证、缅怀纪念等工作。

二、人体器官获取质量管理

(1)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与控制标准,收集、分析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相关质量数据,开展OPO绩效评估、质量管理与控制等工作。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收集、分析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相关质量数据,开展辖区内OPO绩效评估、质量管理与控制等工作。

(3)OPO组织或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本单位人体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对OPO工作过程进行全流程质量控制,包括建立标准流程、制定本单位人体器官获取技术要求,以及记录分析评估相关数据等。

三、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质量控制指标

1.器官捐献转化率:

定义:在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服务区域内,年度完成器官获取的器官捐献者数量占潜在捐献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意义:体现器官捐献和OPO器官获取工作能力。

2.平均器官产出率:

定义:在OPO服务区域内,年度获取并完成移植的器官数量与器官捐献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意义:体现器官捐献和OPO器官获取工作能力。

3.器官捐献分类占比:

定义:脑死亡来源器官捐献者(DBD)、心脏死亡来源器官捐献者(DCD)、脑心双死亡来源器官捐献者(DBCD)数量分别占同期器官捐献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意义:反映获取器官来源占比情况。

4.获取器官利用率:

定义:器官获取后用于移植的器官数量占同期获取器官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意义:评价OPO对器官捐献供者维护、器官质量评估及转化为合适移植器官的能力。

5.器官病理检查率:

A.捐献器官获取前活检率:

定义:捐献器官获取前对捐献器官进行活体组织病理检查的数量占同期获取器官的比例。

计算公式:

意义:反映捐献器官获取前器官质量评估情况。

B.捐献器官获取后活检率:

定义:捐献器官获取后移植前对捐献器官进行活体组织病理检查的数量占同期获取器官的比例。

计算公式:

意义:反映捐献器官获取后器官质量评估情况。

6.边缘供器官比率

定义:边缘供器官(定义和标准见备注)数量占同期获取器官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意义:评估OPO产出器官质量。

7.器官保存液病原菌培养阳性率:

定义:OPO获取的器官其保存液中病原菌培养阳性者器官数占器官获取总例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意义:反映获取器官的安全性

8.移植器官原发性无功能发生率(PNF发生率):

定义:同年度捐献器官移植术后PNF并发症发生比例,包括总PNF发生率、DBD来源器官PNF发生率、DCD来源器官PNF发生率、DBCD来源器官PNF发生率。

计算公式:

意义:反映OPO器官维护、质量评估能力。

9.移植器官术后功能延迟性恢复发生率(DGF发生率):

定义:同年度捐献器官移植术后DGF并发症发生比例,包括总DGF发生率、DBD来源器官DGF发生率、DCD来源器官DGF发生率、DBCD来源器官DGF发生率。

计算公式:

意义:反映OPO器官维护、质量评估能力。

边缘供器官定义及标准:边缘供器官是指移植后存在较高原发性移植物无功能或功能低下以及迟发性移植物失活风险的捐献器官。

a.边缘供肝标准,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属于边缘供肝:

1.年龄>65岁的捐献者肝脏;

2.供肝大泡性脂肪变>30%或捐献者身体质量指数(BMI)>30kg/m2;

3.心脏死亡捐献者肝脏或脑心双死亡捐献者肝脏(功能性热缺血时间>20分钟),或供肝冷缺血时间>12小时;

4.脑死亡供体中在重症监护病房所待时间>7天,且获取时有多器官功能不全,血清总胆红素、血清转氨酶持续高于正常3倍以上;

5.血流动力学的危险因素,包括:长期的低血压(舒张压<60mmHg,>2小时),应用多巴胺10μg/(kg•min),超过6小时以维持血压;或需要2种缩血管药物维持血压达6小时以上;

6.血钠浓度始终高于155mmol/L。

此外,ABO血型不相容供肝、劈裂式供肝以及血清病毒学阳性、不能解释病死原因、患有肝外恶性疾病、活动性的细菌感染、高风险的生活方式等捐献肝脏也被纳入边缘供肝的范畴。

b.边缘供肾标准,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属于边缘供肾:

1.年龄>60岁,或年龄50~60岁且符合以下情况中的2项:(1)捐献前血清肌酐(Scr)水平>1.5mg/dL;(2)有高血压病史,死于高血压脑卒中;

2.年龄≤3岁捐献肾脏,用于成人移植;

3.BMI>30kg/m2;

4.高血压蛋白尿>+;

5.糖尿病肾病II期以内;

6.捐献肾脏热缺血时间15~30分钟、冷缺血时间24小时以上。

c.边缘供心标准,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属于边缘供心:

1.捐献者年龄大≥50岁;

2.捐献心脏冷缺血时间>6小时;

3.器官捐献者与接受者体重比值<0.8;

4.器官捐献者与接受者血型相容但不一致;

5.捐献者存在感染,但已经控制,血培养结果均为阴性,心脏直视检查无感染性心内膜炎;

6.捐献心脏结构轻度异常,如左室壁轻度肥厚(<14mm)、轻度瓣膜反流、易于矫治的先天性心脏病如卵圆孔未闭、冠脉动脉粥样硬化但无明显狭窄等;

7.捐献心脏功能异常:经充分调整,左心室射血分数<60%但>40%,存在室壁运动异常等;

8.其他可能导致移植物衰竭的因素:心肌酶异常升高、捐献者正性肌力药物剂量大、心肺复苏时间长等。

d.边缘供肺标准,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属于边缘供肺:

1.ABO血型不同但相容;

2.60岁<年龄<70岁;

3.250mmHg<PaO2<300mmHg (FiO2=1.0, PEEP=5cmH2O);

4.胸片肺野内有少量到中等量的渗出影;

5.器官捐献者与接受者匹配度较差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供肺减容或肺叶移植;

6.胸部外伤但肺氧合满意;

7.存在轻微的误吸或者脓毒症经治疗维护后改善;

8.气道内存在脓性分泌物经治疗维护后改善;

9.有痰标本细菌培养阳性,但排除泛耐药或者全耐药的细菌;

10.多次维护评估后不合格的捐献肺脏获取后经离体肺灌注修复后达标;

11.捐献肺脏冷缺血时间>9小时,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

四、人体器官的分配管理

(1)分配原则: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2)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保证捐献器官可溯源。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不得干扰、阻碍器官分配。

(3)移植医院应当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建立等待名单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4)捐献器官按照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规定,逐级进行分配和共享。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

(5)OPO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捐献者及捐献器官有关信息,禁止伪造篡改捐献者数据。

(6)OPO获取捐献器官后,经评估不可用于移植的,应当在分配系统中登记弃用器官病理检查报告结果,说明弃用原因及弃用后处理情况。

(7)OPO应当及时启动器官分配系统自动分配捐献器官。器官分配系统按照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生成匹配名单,并向移植医院发送分配通知后,OPO应当及时联系移植医院,确认其接收分配通知。

五、人体器官转运管理

为提高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效率,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转运工作,畅通人体捐献器官转运流程,减少器官浪费。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于2016年4月29日联合作出《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8号)文件。

1.建立转运绿色通道机制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以下简称OPO)获取人体捐献器官后,为缩短器官运输时间,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快速、有序的人体捐献器官转运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快速通关:OPO通过公路转运人体捐献器官时,优先通过收费公路收费站。到达机场、车站后,OPO工作人员优先办理乘机,并

优先通过安全检查,实现快速登机或乘车。

B.优先承运:通过民航飞机运输时,如出现飞机晚点或流量控制等情况,民航部门可协调承运人体捐献器官的航班优先起飞,误点时优先安排临近航班。通过铁路运输时,如出现误点情况,铁路部门可优先安排临近车次,必要时可登车后补票。

2.建立转运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A.建立协调机制: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并指导落实相关工作,设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见附件1),落实工作要求,保障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便捷、畅通。

B.明确各方职责:a.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技术规范与标准,统一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文件。b.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优先通行。c.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便捷、快速通过收费公路收费站。d.民航部门负责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人员优先安检、快速登机,协调承运人体捐献器官的航班班次,遇拥堵或流量控制时优先放行。e.铁路部门负责保障火车站安检快速过检、乘车,协调列车车次,必要时登车后补票。f.红十字会负责协助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提供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申领后向辖区内OPO提供。g.OPO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提出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申请,提供行程安排及相关证明材料,承担人体捐献器官运输安全的主体责任。人体捐献器官承运方按规定核收运输服务费用,不承担人体器官捐献的保管及运输途中晚点等未知因素影响的责任。

C.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服务和慈善活动,提供运输工具运送人体捐献器官。探索通用航空公司及其他社会运输服务提供方参与人体捐献器官转运工作。

3.明确转运流程

A.一般流程:

a.通报:OPO工作人员在明确获取人体捐献器官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航空运输时应当将航班班次通过航空公司客服电话直接向其通报,铁路运输时应当将火车车次等信息通过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向有关单位通报。公路运输时应当优先使用救护车运输,经过收费公路收费站时可优先通过。到达机场、车站后,OPO工作人员优先办理乘机、乘车手续,并优先通过安全检查,实现快速登机或乘车。

b.通关时,OPO工作人员应当携带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见附件2),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箱应当在箱外显著位置张贴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见附件3)。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拨打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查验相关信息,并留存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副本。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箱应当接受X射线行李安检仪器设备的检查,无疑点的可不再进行开箱检查。器官运输箱内含有航空、铁路部门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事先取得航空、铁路部门的同意;含有保存人体捐献器官所必须的液态物品的,不受液态物品航空、铁路运输条件的限制,但均应满足存储和运输安全要求。OPO工作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箱除外)按照正常程序接受民航、铁路安全检查。

B.应急流程:

a.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遇有交通堵塞等情形,可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行使上述道路优先权仍无法通过的,可拨打110、122等当地报警电话求助。收费公路收费站拥堵,可通过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联系交通运输部门协调,保障优先通过。

b.OPO工作人员预计不能及时到达机场,应当主动通过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向其说明情况,由航空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在飞机起飞前到达机场的,由航空公司协调开通人体捐献器官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登机手续、优先通过安检登机。在飞机起飞后到达机场的,由航空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改签临近航班。航班延误时,除天气因素等不可抗力外,由航空公司协调承运人体捐献器官的航班优先起飞,尽量缩短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时间。遇航班满员,在捐献器官保存期限内无其他适宜航班,经协调OPO人员仍无法乘机的,经航空公司同意,可委托机组人员携带转运器官,必要时可通过航空货运运输,航空公司不承担人体捐献器官保管责任。

c.OPO预计不能及时到达火车站,应当主动通过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联系铁路部门说明情况,启动应急预案。铁路部门协助OPO改签临近车次。如列车座位不足,可在铁路部门联系人协助下先登车后补票,确保OPO最快出发,尽量缩短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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