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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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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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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与欠款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问题

债权债务2020-11-01|人阅读

民间借贷 借款与欠款

民间借贷有利益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是民间借贷市场的自发性、自主性和不规范性,使其潜在的风险无法防控,不仅引发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很容易滋生非法融资甚至洗钱犯罪等现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近一个时期及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大化、借贷用途多样化、借贷利息高额化的鲜明特点,与此相应反映到诉讼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和矛盾亦呈现出数量多、增长快、难度大的发展态势,并容易形成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民间借贷案件逐渐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波及范围广、敏感程度高、案结事了难的纠纷案件类型。

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借款合同关系。为了便于融资,实践中多有个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出现。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于,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特定的自然人或者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借款,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款。民间借贷是法律保护的民间融资方式,非法集资则是应被取缔和受刑事处罚的对象,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原则,因非法集资产生的纠纷未经刑事审判程序处理之前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若借款主体是否众多,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双方当事人一般比较熟悉,借款、还款手续不规范、不完备,所以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诸多的困难。

1,当事人本人到庭并当面对质的原则。当事人是争议事实的亲历者,由其本人陈述案件事实有利于查明事实。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本人应一并到庭,分别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2,穷尽证据来源的原则。基于认识能力所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对于与其主张事实应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并尽量穷尽证据来源适时提供全部证据,增强法院对自己主张事实的认定。

3,民间借贷纠纷案情复杂、个案差异较大,诉讼中应通过对案件具体案情、个案差异具体情况分析甄别,将涉案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与对方的反驳相比较找出破绽和 不符合常理的地方,综合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既不能寄希望于完全依靠书证认定案件事实,也不能仅依靠证人证言认定案件事实。 三、出借人主张其享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权的,应当对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已经履行给付借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存在妨碍出借人请求权形成、请求权消灭的事实,或者主张其享有抗辩权的,应当对于上述主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借款人主张其于借款行为发生时为限制民主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主张已经偿还借款,或者主张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规定,无法当然认定原告当事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 (1)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不能仅依原告的诉讼请求迳行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缺席,虽然未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提出抗辩,但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取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诉讼主张,所以不能在原告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被告缺席或者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审查原告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即其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诉讼主张。 (2)关于借款来源、交付方式等的举证责任问题。通常情况下,出借人提供了借款收据之后,为了避免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应当由出借人对于借款来源、交付方式及借款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借款人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且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或者债权人轻易放弃权利,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抗辩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出借人起诉的借款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的可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形成的借款,夫妻离婚后出借人主张权利,出借人又与该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存在特殊密切关系。 (3)原告未完成对借款关系的举证责任情形下的处理。原告以其为出借人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应当首先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及损失的计算方法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往往根据具体情况对利息、违约金及损失做出不同的约定,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出借人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损失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仅约定了借款合同期内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者违约金、逾期损失计算方法的,借款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照约定支付,但不得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五、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形成的债务,债权人于夫妻离婚后主张权利的处理问题。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应区别对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虽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但由于是夫或妻一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所以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应当由债权人就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由债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可以由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夫或妻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后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仍由债权人承担。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由债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六、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借款不予支持。因为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夫或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所以夫妻双方既是借款合同的共同债权人,又是共同债务人。夫妻离婚后,一方主张权利的,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借款因财产混同而不存在,所以夫或妻一方作为出借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实行夫妻夫妻财产共同制,但是在夫妻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借款的,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就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约定,应当支持夫妻一方请求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借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夫妻离婚后继续计算。 七、出借人仅要求偿还部分本息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中断问题。实践中存在出借人仅要求偿还部分本息的情况,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或中断是否及于出借人未请求部分本息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或中断不及于未请求部分本息。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由于以货币形式存在的借款是可分割的,所以借款请求权也是可分的,出借人仅请求偿还部分本息,该请求权不及于其余部分借款本息,因此通常仅就出借人请求法院保护的本息部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或者中断。出借人起诉请求借款人偿还部分本息时,借款人如抗辩借款事实不成立,则意味着其拒绝履行全部偿还义务,出借人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所以全部借款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如果借款人认可借款事实,只是拒绝或者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因为不能推定出借人知道未请求借款人偿还部分本息的权利受到侵害,所以未主张部分本息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拒绝返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当推定其拒绝支付全部债款本息,借款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出借人请求返还部分本息,借款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开始计算。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出借人仅就部分本息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出借人主张权利时发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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