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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素娜律师
明素娜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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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方式有哪些

其他2024-05-21|人阅读
  一、职务侵占方式有哪些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8.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等。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如系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因为这些财产的损失,最终也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可以是私人所有的,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还可以是国家所有的,还可能是属于混合经济组织所有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所谓“主管”,是指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在自己主管的单位的财物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层的职权;所谓“经管”,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职权,例如单位的会计、出纳等都是具有一定的管理单位财物的职权;法律快车提醒您,所谓“经手”,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利。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职务侵占罪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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