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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育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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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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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途法律讲堂|冯育红主任点评 -未成年人犯罪的罪与罚

犯罪类型2021-04-25|人阅读

2021年217日,某8岁男童被某13岁半男孩以残忍的手段杀害。据死者家长反映,死者后脑勺有钝器,面部鼻梁皮被剥去,双手有被绑痕迹,左腿膝盖下被锋利刀具砍割即将脱离身体,死状惨烈。

点评: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入罪规定是已满16周岁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负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以下八类犯罪行为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由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年龄下降的趋势,并且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呼吁降低未成年人入罪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202112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31日起实施。这次刑事责任年龄修正案,没有把最低刑事年龄从14岁普遍降低到12岁,而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进行个别的调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上述13岁半男孩的杀人案件中,因该男孩的杀人行为发生在2021217日,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除了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依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该13岁半男孩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追诉的情形,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与低龄化是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信途律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领域经验丰富,20201023日,冯育红主任还应邀参加《性别平等视角下的深圳市未成年人性侵状况调研座谈会》,结合自身办案经验阐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及解决方案,受到各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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