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上海xxxxx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8.住所:上海市奉贤区xxxxx路xxxxxxxxxxx室。电话:15000xxxxxxxx
被告:郭xxxxx,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197801087331.户籍地址:xxx省xxx县xxx镇建东村xxxxx号,电话:xxxxxxxxx91889.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6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业生产、设计、安装办公室玻璃高隔间的公司。2019年2月28日被告找到原告,称其自有公司场地需安装玻璃高隔断。在原告报价后(总价39000元,约定完工后一次性支付),被告于2019年3月5日向原告支付定金3000元,原告依约前往工程施工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xxxxxxxxx号)测量、备料、安装,该高隔断工程于2019年4月30日完成,并通过被告验收(现已经投入使用至今)。
从工程完工之日至今,原告无数次向被告催讨余下工程款均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