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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明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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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
主办律师

执行财产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执行2020-06-22|人阅读

执行复议案

    摘要:

    执行财产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轮侯查封法院在未经首查封法院移送处置权的情况下,无权处置涉案执行财产;违反上述基本的执行程序规范,裁定评估拍卖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执行人在政府主导的针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中,同其他的债权人共同领取了收益款,以实际的行为认可了债权债务清偿方案,后又向法院申请执行,系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

    基本案情

    平顶山中院查明,代GM与河南DPJY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PJY公司)、史HJ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河区法院)作出(2017)豫041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史HJ、DPJY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代GM清偿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代GM于2017年7月19日向湛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8日平顶山中院提级执行,并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豫04执3-1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提取平顶山市YYHQC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H公司)租赁给中国PAR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PABX公司),位于湛河区神马大道与开源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湛河区********街楼二层至五层;临街门面;办公楼三层的房屋租赁款。二、查封、评估、拍卖位于郑州市金水区******5号楼4单元2楼西户的房产。以上财产控制数量限额:160万元。2018年2月22日该院作出(2018)豫04执3-2号执行裁定书:一、查封、评估、拍卖YYH公司所有的租赁给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湛河区人民政府金阳光*******东六层办公楼(以下相同涉案房产统称湛河区政府综合办公楼)的房产。二、冻结、提取平顶山市YYH公司所有的租赁给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湛河区政府,金阳光*******东办公楼的租金。以上财产控制数量限额:300万元。

    周HC对该院(2018)豫04执3-1号、3-2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称,租赁抵债协议约定房屋及租赁费收益已经抵账给包括代GM在内的100余户债权人,代GM委托他人签署协议并领取31071元,从法律上已经认可抵账协议。请求撤销(2018)豫04执3-1号、3-2号执行裁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湛河区政府成立河南JYLQC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YL公司、被执行人史HJ控制的公司)处置工作组,2017年3月31日,工作组经债权人同意,JYL公司、史HJ分别与周HC、代GM等125人签订四份抵账租赁协议,将被执行人及关联公司的资产等形成4个“资产包”,以资产租赁费用抵偿债务,涉及债权人125人,总计抵账金额12425.43万元。2、2017年4月,代GM曾委托其司机史YP签订租赁抵债协议,史YP又委托聂HY(JYL公司员工)签字;2018年1月10日,代GM将银行卡交到JYL公司财务人员王GM处登记,1月11日JYL公司将应兑付的资金31071元打到代GM账户上。3、被执行人史HJ等涉及其他多案先于代GM一案在湛河区法院被起诉、执行,涉案房产及租金收益在上述案件之后和代GM案件之前分别被采取多次轮候查封、冻结、扣留等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轮侯查封法院处置执行、诚实信用原则在执行及审查案件中应用的典型案例。诚实信用是贯穿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对于债权人众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执行案件,经政府协调,以被执行人的租金收益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既符合客观事实,又有利于社会稳定。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认可政府的处理方案并实际参与收益分配的情况下,又隐瞒事实真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的执行法院在一个执行裁定中,既查封,又评估、拍卖涉案房产,违反执行财产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的规定;在其系轮候查封法院,没有与首查封法院协商取得涉案执行财产处置权的情况下,直接处置涉案财产,系严重违法的执行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以平等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执复229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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