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过后,将产生大量的废弃口罩、医用防护服、病人的生活垃圾、注射器、塑料输液瓶、输液袋、衣服、被子、药品等,这些都属于危险废物,如处理不慎,可能触犯污染环境罪。因此,相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医疗机构、人口密集型企业、环卫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应妥善处理医疗废物,保护环境,防范法律风险。
2020年2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其中第11条规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下面笔者就疫情防控期间,不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可能触犯污染环境罪的行为进行解读。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污染环境罪论处,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将“危险废物”规定为“有毒物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第三条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而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即医疗废物属于《刑法》第338条中的“有毒物质”。因此,违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将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医疗废物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的被服、废弃的一般性药品等。
上述医疗废物中,常见的有口罩、一次性医用帽子、一次性医用防护服、注射器、塑料输液瓶、输液袋、病人的生活垃圾、衣服、被子、药品等。
那哪些不当处理医疗废物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18项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与本文相关的有以下几项: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倾倒、处置医疗废物的;
(2)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三吨以上的;
(3)因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因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5)因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上述条文中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为“倾倒”或“处置”(排放的对象为气体、液体,一般不适用于医疗废物),“倾倒”的意思好理解,那何为“处置”呢?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8条第6项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上述行为中,典型的违法行为是随意倾倒、填埋医疗废物、焚烧医疗废物和将注射器、塑料输液瓶、输液袋等塑料粉碎造粒出售牟利。
以上即为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妥善处理好医疗废物,以免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