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答案: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终止。
因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女职工三期结束,用人单位不得提前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