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承租个人财产,部分出租人愿意开具发票并承担税金。但是有的出租人不愿意承担税金也不开具发票,有的愿意开具发票但要提高租金,或者开具发票税金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财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一般为承租方,承租方有可能存在遗漏或者误缴租赁财产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是指以一个月内的收入为一次。出租方支付的税费、修缮费等费用,可以作为费用抵减。
举例说明:
某人出租财产租金收入10000元,缴纳税费300元,修缮费1000元。
出租方不开具发票,承租方支付租金,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
出租方开具发票,并发生修缮费,个人所得税=(10000-300-800)*(1-20%)*20%=1424元。
所以,出租方不提供也不开具发票,承租方会承担11600元租金和税金。出租方如果提供发票,税费及修缮费由出租方承担,那么承租方只需承担租金10000元,如果税费由承租方承担,则承担11424元租金及税费,并且租金可以计入公司成本费用。如承租方当年有利润并且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取得租金发票要划算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