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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宁律师
宋晓宁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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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合法

股权转让2019-10-21|人阅读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

常见的股权转让纠纷包括如下几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瑕疵股东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国有股权转让纠纷等。

股权转让根据公司的性质不同,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1、在公司股东内部发生的股权转让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不涉及第三方时,《公司法》默认的规则是采取“对内转让,任意且自由转让”的原则。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是依据自愿原则自由转让相应的股权。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在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情形

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主体转让时,从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人合属性出发,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的事项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与此同时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或者是即不同意购买,又不购买的情形,法律拟制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权。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转让股权的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不能的情形出现。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也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封闭性,法律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法律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俩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规定出现一个“同等条件”,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是同等条件呢!同等条件所包含考虑的有: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因素。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特别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东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资本划分股份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所以,股权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故而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也就是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是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股本,股份转让所引起的股东变动并不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但是,对不同的情况有一些限制性规定。

1、股份转让对于场所的限制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转让股份时对于场所的规定有所不同。对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转让则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非上市且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可以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或者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转让规则不同:

记名股票: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票以及发起人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对于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票,则授权股份公司自行决定发行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是为了计算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以及确定盈余分派给付对象,法律作出相应的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股东转让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规定

法律上对于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其所持有股份的时间和转让股份的比例作出相应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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