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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灿律师
谢灿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彩礼可以要求退还吗?

婚姻家庭2019-12-20|人阅读

离婚诉讼中主张退还彩礼须注意的三大事项及常见法律咨询(附解答)

最近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关于离婚诉讼的咨询。离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最常见的有共同财产的分配、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共同债务的承担、“感情破裂”的标准及举证等等。

一篇文章无法穷尽所有问题,本文单从“彩礼”问题来作简单阐述,以对近期的咨询及有同样疑问者做一个稍微完整统一一点的解答。

“彩礼”,有它长远的历史由来,最常见也最权威的记载是在《礼记·昏礼》上:“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这就是最传统婚姻中的“六礼”制度,其中“纳征”就是现代人所说的彩礼,“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

从这样的文字记载中,我们可以明确一点的是,纳征的目的就是婚成,而婚成也需要先纳征,因此,辅以基本的法律素养,我们可以得知,彩礼,在法律上来说,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在现代年轻人的离婚诉讼中,关于这种这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产生的纠纷。现在是非常普遍,金额不一定很大,往往集中在十几万到几十万之间,就是普罗大众的法律纠纷,这样的纠纷,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是因为夹杂在离婚诉讼中,牵涉很多的感情纠葛,因此往往显得纠缠复杂。这种情感的纠葛,因为当事人双方深陷其中,凝视深渊过久,常常产生更多的负面情绪,我见到的甚至有拿刀杀以死相逼的,这些不是法律问题的问题,往往将一个简单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推向更难解的局面。其实律师原本可以以四两拨千斤的方式,拎出其中的经络予以解决,助其脱身,却不得不因为这样千丝万缕的纠葛而缠绕其中。

关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样的法律规定其实是一目了然的,但是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也会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第一、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登记,但是又已经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呢?或者,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算共同生活呢?

第二、生活困难,这个词语对于不同消费能力的人概念是不一样的,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算生活困难呢?

第三、鉴于绝大多数彩礼是男方父母出资,女方父母收款,那么父母双方可否作为权利行使的主体和对象呢?

对于这三个问题,以下逐一展开解答:

对于第一个问题:男方给付了彩礼,只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一起生活了多年,甚至一起生育了小孩,那么这种离婚诉讼情况下,彩礼要不要退还呢?法律上答复的措辞是“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详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

第十条一、二款之间其实是递进关系,落脚点在第二点的“但确未共同生活”,因此登记不登记只是一个形式,最重要的是否有共同生活,如果有共同生活,即便没有登记,也不用退还彩礼,但是即便登记了,没有共同生活,也需要退还彩礼。那么,什么样的标准才算是共同生活呢?比如跟一个人在一起生活了两个月,这算不算共同生活呢?

关于这一点,我没有量化的数据给到各位。只能结合实践的经验来聊一聊。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件,对方给了三十万的彩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跟女方一起生活了一个多月,最终法院酌情判决退还了二十五万元。当然不是说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与彩礼钱的收取形成某种比例,而是说同居时间的长短是是否退还、退还多少彩礼的一个考量因素,当然,其他的因素还有比如当地经济水平、彩礼的使用情况(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用彩礼钱宴请了宾客)、双方过错责任等。

法律首先是一门社会学,其次再是一门需要用科学的态度去研究社会学领域的问题的学科,尤其是实践中的法律,又更加增添了人的因素,因此的确有很多东西无法一加一等于二来处理,因此有些当事人过来要一个答案的时候,以为律师就是随便一下就能答复他,其实要把一个沉在实践的底部又是社会学领域的事情要讲清楚,不误导别人,替他人前前后后想好可能的风险,往往还确实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常常有当事人微信留言咨询,一段文字打过来,这时还真不好三言两语把他打发。因此往往会回复电话或者语音过去,这样哪怕只是简单聊一下,也往往大半个小时过去了。这好比是数学上的分情况讨论,万事万物都在变化,很多的细节都可以作为考虑的点,不容错过,另外,你不知道纠纷的对方主体会如何反应,因此只能是进行分析而不能是懒散地给出答案。

对于第二个问题:是对于“生活困难”的标准定义问题,有些当事人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来钻牛角尖:谢律师,我给了她几十万块钱彩礼钱,现在我们离婚了,我现在日子很不好过,出门旅游都没得钱,我能不能问她要回来?这里的生活困难标准,综合婚姻法的体系来看,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可以找到线索:“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此处所指生活困难,我们可以参照上述援引的法条来处理。如果你只是旅游没有钱,对不起,那可能你还达不到生活困难的标准。

第三个问题:这个彩礼钱返还主张的主体双方是谁呢?彩礼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请求退还彩礼实际上就是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婚姻法》赋予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权是具有法理基础的。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的彩礼钱是一方父母给到另一方父母的,那么,父母双方可否作为主张权利的主体和对向呢?是可以的。但彩礼是男女双方作为给付和收益的利益代表,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般是男女双方作为主体,如果女方不够履行能力,再追加对方父母为被告即可。

以上概括远远不足以归纳现实生活中问题的复杂性。下面,列举几个最近遇到的咨询并作简单答复,大家可以举一反三,灵活思考。

咨询一:男方与女方为男女朋友关系,登记结婚但未共同居住。男方婚前向女方支付了三十万彩礼,结果到了结婚当天,男方去迎亲,结果被女方的母亲挡在门外,要再追加二十万彩礼才能迎亲,原来是女方母亲给儿子房子买了,但还差一台车子的钱,想要出在女婿身上。男方一气之下不迎亲了,婚礼作罢。

解答:男方可以主张返还三十万彩礼。

咨询二、跟男友订婚了,未共同居住,但是感情不和,对方要退礼金十万以及金项链、手镯、衣物,该如何处理?

解答:男方可以主张退还十万彩礼,但是金项链、手镯等属于结婚时的礼节性赠与,恐难退还。

咨询三、男方隐瞒性功能障碍,两人遂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如果女方想解除婚姻关系,是否需要退还彩礼三万?

解答:此属于典型的男方过错,但是鉴于二人才登记结婚,婚后生活时间很短,女方如果需要解除婚姻关系,考虑到彩礼金额非常小,因此可以寻找对其有利事实和证据,坚持主张不予退还,以作周旋观察。

咨询四、男a与女方刚刚登记结婚,女方无故离家出走,后对外宣称已经离婚,与男b同居两年,两年后,又离开男b,去往他城,与男c共同居住至今,被男a发现,问男a可否主张退还二十万彩礼?

解答: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附条件是双方成立一个完整的家庭,女方婚后无故离家出走,不仅如此,还在婚外多次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不仅违背忠诚义务,甚至涉嫌重婚罪,男方可毫不犹豫主张返还彩礼。

……

以上皆是我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此隐去人物姓名时间地点,以保护当事人隐私。

婚姻关系的处理,事关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儿童心理问题甚至是青少年犯罪问题,因此虽然涉及的钱财少,但是事情却大。办案过程中,应以法律为基本工具,以调和当事人的情绪为贯穿始终的原则。作为婚姻双方,之所以闹纠纷,有的是不懂法,有的是懂法的基础上放不下情绪,因此尖锐对抗,矛盾加剧。这与社会对人的教化有关,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风气,这是我们的共同的命运底色。社会的教化又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风气、社会体制等有关,在此不继续展开。

文章匆匆草就,浅薄狭窄,欢迎大家拍砖讨论,指正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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