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辱骂他人的; (三)辱骂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很多案例,比如在网上辱骂、发表不实信息等无一例外都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了公愤。虽然不符合(一)(二)(三)(四)(五)种形式,但本条具有兜底条款“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而这正是你无法理解的,这里暂且不谈这些案例定性是否正确,但一点可以肯定的,只要你辱骂他人,不管在大街上还是在网上,不管你骂北京人还是山东人,不管你骂警察还是普通群众,不管你伤害的是地域感情,还是伤害民族感情,不管你是飙脏话,还是一般极端侮辱性言论,一旦形成恶劣影响,就要面临巨大的涉罪风险,所谓的祸从口出正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