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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龙律师
田大龙律师
广东-河源
合伙人律师

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其他2024-04-18|人阅读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 对于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3. 申请回避的权利; 请求立案的权利;

  4.在接受询问时,有知悉侦查人员身份的权利;

  5. 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 对隐私要求保密的权利;

  6. 得知鉴定结论的权利; 获得赔偿的权利;

  7.提起自诉的权利。

  二、刑事诉讼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律援助一般向当地的司法局提出申请。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三、个人能提起刑事诉讼吗

  刑事诉讼是国家刑罚权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因此以公诉机关承担控方职能为原则。具体到我国,就是以侦查机关取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原则。

  但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受害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1.法定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等罪名,被刑法规定为原则上告诉才处理的情形。其中的侵占罪是没有例外的纯粹自诉案件。

  2.可公诉也可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客观上不需要侦查机关件侦查,所以法律给予被害人提供了一个绕开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快捷方式”。

  3.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允许自诉,实际上是对“告状无门”的当事人的一种最后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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