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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盛达律师
刘盛达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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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争议2019-11-06|人阅读

近日,有朋友公司发生一65岁老人在工作中受伤怎么处理的问题?联想到今年 “两会”时政协委员白岩松就提出建议尽快启动老年就业市场。给出的理由是:“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在退休后愿意继续工作,建立老年就业市场不仅能减轻年轻人负担,还能补贴老年人生活”。作为一个社会现实问题,退休后再就业问题的确值得深究,但也需探讨该问题所涉及之法律关系几何。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之规定,一般情况下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便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其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之法律关系为何?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现行法律法规暂无任何规定劳动者最高年龄之限制,但并不意味着退休后再就业就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分析上述两条之规定,看似不同,实则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通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方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所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后,厘清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之目的在于二者适用的法律不一致。若存在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待遇,若存在劳务关系则只能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很显然,两者赔付标准不一致带来的是待遇之差别,比如前者还享有伤残津贴等。

退休后再就业虽有其现实意义,但在目前法律规定不健全下,为确保再就业者之合法权益,建议加强自我保护,比如要求企业购买相应保险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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