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芳律师
刘芳律师
内蒙古-鄂尔多斯
主任律师

疫情引发的刑事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

刑事辩护2020-04-27|人阅读

个人简介:诉讼法学硕士,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任刑事诉讼部副部长、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当前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近日来确诊病例数量仍逐日增加,全国人民万众一心都在致力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但同时我们痛心地看到社会上一些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给予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我认为应当给我们的听众朋友普及一下相关法律,依法防控疫情,防范违法犯罪。因此本期节目的主题是结合一些案例或情况和大家一起探讨“疫情引发的刑事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

1、是否可以在微信、微博中传播新冠病毒疫情信息?

答: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是当下最热的话题,是当前最受大众关注的事项,网络和微信.上每日有大量的各类信息。但是,在发布(转发)相关消息和评论时需要甄别信息的来源及真实性,切忌造谣、传谣,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根据《刑法》地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建议,“疫情要关注,转发传播须慎重”,对于来源不明的信息、真实性不能确定的信息,在基本事实得到确证之间不要转发、传播、评论,否则可能会涉及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更不能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2.当一个公民面对需要被隔离或强制治疗时应当如何应对?

答: 科学防疫,人人有责。在新冠病毒疫情面前,每一个公民都有配合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防疫工作的义务。如果一个公民经排查属于应当隔离观察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有权对疑似病人在确诊前采取“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的措施,有权对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近期,个别地方出现了疑似甚至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甚至还去公共场所的情况,影响极其恶劣。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发布会上相关领导就该问题的法律适用做了解答:

《意见》区分案件不同情况,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定罪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接受隔离治疗。已经确诊或者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显属“明知故犯”,属于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对此,依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基于此,《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意见》明确,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 售卖、生产防疫物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取得国家生产经营许可的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本身为国家法律所允许。医用口罩根据防护程度高低不同分为三种:“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普通医用口罩)”,即便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依法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方能售卖。因此,理论上来说未取得经营许可售卖上述物资的,系违法行为,数量特别大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由于本次新冠疫情发展快、传播广,又值春节假期,导致防疫物资十分紧缺,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全面告急。在此情形下,有个别商家却打起歪主意,借机哄抬物价,大发“国难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在防疫期间高价售卖防疫物品,牟取暴利,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如果销售的防疫物资系假冒、伪劣商品,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厂家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防疫产品,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我们建议相关商家,在当前的疫情形势下,务必守法经营、坚持底线,绝对不赚“国难之财”,并积极为国家和社会作为应有的贡献。

4.售卖不合格的口罩、医疗防护用品如何处理?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口罩成为抗击疫情的重要“防护装备”,多地出现“一罩难求”的现象。然而,一些不法人员却趁机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谋取暴利,各地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查处了一大批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案件。

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公民在就医期间不遵守医院秩序,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如何处理?

答:在全国上下一心抗击新冠病毒的当下,我们痛心地看到有个别病人因为心情焦躁等原因与医务人员发生了矛盾,甚至作出殴打、撕扯医务人员防护用具等恶劣行为。医务人员是这场战役的排头兵,是老百姓的守护神,法律必须强有力地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2.7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中规定: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对于殴打、辱骂、撕扯医务人员的恶劣行径,情节相对较轻,未造成恶劣后果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将医务人员殴打致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因为撕扯医务人员防护用具而造成医务人员感染的,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行为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同时我们要强调的是,在医院等公共场所,聚众哄闹,煽动人民群众闹事,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在新冠病毒疫情面前,最辛苦、最危险的就是医务工作者,每一名患者和患者家属都应当充分理解医务工作者,不能将自己的负面情绪发泄在医务工作者身,上。只有医务工作者和患者相互支持,互相配合才能打赢这场艰巨的战役。

6.现在全国疫情防控工作已落实到社区、小区,如果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检查工作,甚至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如何处理?

类似行为涉嫌暴力抗拒执法,轻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全国首例类似案件已经有了判决,该案中2020年2月3日上午8时许,济南市莱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邓某某醉酒后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某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徐某,造成其执法记录仪滑落。在民警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辅警时,邓某某再次殴打民警徐某。2月12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7.谎称自己有口罩,利用社交网络售卖口罩骗取钱财的怎么处理?

金额较大,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此类案件现在也有了判例。2020年1月28日以来,因手头拮据,24岁的倪某宅在家里突发奇想,动了利用时下疫情在微信朋友圈虚构出售口罩骗取财物的心思。倪某对不同地区的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金额高达人民币13000余元,其中,最小的受骗者甚至未满18周岁。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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