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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广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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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同居分手后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婚姻家庭2019-12-24|人阅读

青春损失费”,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常被提及,一般指婚恋关系解除后,一方希望另一方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的青春时光,且以女性提出该诉求的比例占绝大多数。那么这种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别急,先听晶晶律师讲个故事。

帅气的小黄与美丽的小文,相识并热恋于大学校园。毕业后,两人过上了甜蜜的同居生活,同居三年后,由于工作及生活等各方面的压力,双方的感情有了裂痕,沟通经常不欢而散,感情冷淡了下来。

某夜,小黄应邀与客户公司的经理,也是他的大学校友小丽到酒吧小聚。在酒精的刺激下,小黄和小丽,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不久之后,小丽怀孕,小黄决定对小丽负责,跟小文分手。被蒙在鼓里的小文听到小黄嘴里说出的 分手”二字,如遭雷击。但是,小文卸下了骄傲的自尊,泪流满面地求小黄不要走。最后,小文得知小丽怀孕之事,深知这段感情已无挽回的必要,小黄的出轨是她心中不可逾越的鸿沟。

于是,小文开始为自己打算,约小黄聊分手事宜。她开门见山地要求小黄补偿她2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小黄愿意给小文一定的补偿,毕竟在一起七年了,双方又是初恋。但他觉得,这笔“青春损失费”有点高,他目前最多只能接受10万元的补偿,最后,小黄当场给小文转账10万元作为补偿,尚欠的10万元给小文写了借条,约定一年后支付。

一年后,小黄并未如约向小文支付10万元,被小文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小文在庭上称小黄向其借钱10万元未还,却拿不出双方有借贷合意及她曾向小黄转账10万元的证据。在庭上,小黄把借条的前因后果陈述了一遍,举证期间还向法院提交了他当年向小文表达愧疚和亏欠之情的电子邮件,里面明确提到借条约定的款项是“青春损失费”。案件的结果可想而知,小文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故事讲完了,你是否同情小文的遭遇?是否认为小黄是渣男?还是在脑补剧情?我们还是回归法律,捋一下故事里的法律点。为什么法院会驳回小文的诉求呢?因为欠款的性质,实际上是“青春损失费”。解除同居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产生合同义务,故无相应法律依据。另外,青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中是自觉自愿的,双方维系感情都有投入,因解除同居关系而提出金钱补偿,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

我们可以将上述案件增设一个情节做法律层面的进一步探讨。假设小文在分手前,发现自己怀孕了,做了人工流产,能否在诉讼时效内诉请小黄承担流产的部分医疗费、营养费呢?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酌情支持。

最后,晶晶律师要提醒广大女性青年,虽然未婚同居并不违法,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对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同居关系,很多情况下,法律也是爱莫能助。更何况,某些感情带给我们的身心创伤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和弥补的。所以,爱情来时,请保持必要的理智,学会保护自己。

备注:个案存在差异,请勿直接对号入座,建议直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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