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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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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刑事证据

刑事辩护2019-12-26|人阅读

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要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类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哪些证据属于有力证据,能被采纳,哪些证据是不真实,就不能采纳,这样让司法程序更加公正合理。那么,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刑事证据?审查刑事证据遵守哪些原则?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刑事证据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行。一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另一种是按照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核心事实和核心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

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比对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证据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比对审查;另一种是横向比对审查。前者是指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后者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综合审查不仅要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使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而且能够毫无疑点地对案件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

二、审查刑事证据遵守哪些原则

  一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庭审质证。刑事诉讼收集和审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指控和证明犯罪。所以,任何指控犯罪的证据都要依法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未经庭审质证、认定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积极倡导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在当地影响重大、被告人提出无罪辩解以及对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等案件要积极商请公诉机关及时开庭审理。通过开庭审理,如果发现一审认定的证据和事实确有错误,必须改判和发回重审时,二审法院应遵循如下原则妥善处理:其一、改变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经二审开庭质证、认证后,公诉机关对改变的事实无异议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其二、改变 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人,但公诉机关对改变的事实有异议的,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裁定发回重审;其三、对于重罪轻判,按现有规定,二审法院无法纠 正,内部监督出现空档,因此,连同轻罪重判一道,应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抗诉。

  二是刑事案件事实必需证据证明。证据锁链构成事实,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缺乏证据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无法构成证据锁链的证据属于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就是 事实不清。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作出甄别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 断。对于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刑事非法证据如何采信的问题,两高规定,言词证据属非法 证据的一律不予采信;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是否采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审判中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采 信。同时,法官不宜自行收集证据,尤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确保中立和公正。

  三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清晰明了。刑事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审查是从微观到宏观的动态过程,而对其性质、程度的判断、认定则又是从宏观走向微观。现在不少的领 导、公务员及司法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微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而不是采取宏观、辩证的动态和法律的观念去认识。这就难以判 断证据是否清晰明了,极易导致错案。

  四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定型同一。定型是指案件事实有证据固定,使被证明的事实坚定不移,尤其是被证明的主要事实处于静态,不会变动、不能变动。只有案 件事实定型才能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和法律属性。同一是指在证据的认定上排除了推断性,可能性,只有惟一性,即排除了各种合理的怀疑,使侦、控、辩、审 认同归一,不生异议。要不断强化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当案件事实和证据存疑,并处于两可选择的时候,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当 被告方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时,要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侦查机关予以举证。若侦查机关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则对被告方的辩 护意见应予采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刑事证据的全部内容。综上所述,司法机关收集审查刑事证据是为了能够有力地指控犯罪,证明犯罪,因此所有的犯罪证据都需要依法经过庭审质证和认证。希望上文内容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其它疑问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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