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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展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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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征收宝典1】私房动迁征收,谁是安置人口?

房地产2020-12-03|人阅读

私房动迁征收,谁是安置人口?

一、在动迁中何谓“私房”

私房与公房相对,私房即私有住房,房屋产权登记为私人,非国家和单位所有。当然也不排除年代已久的房屋,有土地证没产证,或者既没土地证也没有房产证,但从其来源判断是由私人出资建造的房屋。

二、私房征收对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71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因此,私房的征收对象即私房的所有权人。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私房原始产权人去世后,私房未进行分割的情形下,那么原始产权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对于房屋共同共有,法定继承人即为被征收人。

三、私房“安置人口”的认定

就上海的规定政策而言,目前仍具有适用参考意义的,经历过二个阶段的变迁:

(一)2011年以前,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61号令”时代

该时期征收对象与被安置人可能不完全一致。简单地说为“数人头”的时代。安置人口认定如下:

第六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第七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2011年以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71号令”);

涉及到私房征收的,“71号令”不再以法律形式规定安置人口概念。但“71号令”明确规定: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三条规定可看,私房所有权人及时被征收人,也有权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也就是说私房所有权人实际的动迁安置人口。

“71号令”对于“数人头”还是留了一个口子,规定了“房屋使用人”概念,肯定了居住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将安置责任划给了私房所有人。导致在实际动迁纠纷中,上海各区法院的判决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但是还是会给“房屋使用人”留有相应的利益。事实上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利益由法院来认定。

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居住产权人和非居产权人,非产权居住人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安置对象为准;另一类是该户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非产权的居住人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应结合私房性质认定。

虽然71号令中仅以“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对房屋使用人作出界定,但我们归纳审判实践中法院认定私房征收应安置人口的裁判口径则主要是参考公房同住人的认定规则,不过基于对产权人利益保护及区别于福利性质房屋的考虑,私房应安置人口,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主要特征如下:

1、 满足“61号令”第六条的情况,即“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属于房屋使用人;(所谓他处住房应当具有福利性质)

2、 空挂户口不属于房屋使用人;

3、 奖励补贴一般是归属于实际使用人;

4、 未成年人不作为单独安置人口;

5、 居住困难人口能享受托底保障;

6、 知青回沪人员未实际居住的一般被认定为居住困难。

7、 无产证的情况下,出资翻建人员在翻建面积被认定人员可适当多分;

三、沪高法民[2020]4号《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对私房安置人口确定的影响:

该会议纪要明确:私房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该纪要出台,看似堵住了非产权居住人的分配利益的路。但在实际拆迁安置中,仍然出现诸多问题,比如实际征收中对于实际居住人的动迁更难、居住产权人的居住利益难以保障。而且该会议纪要属于裁判的指导,其效力不及正式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的。面对如此情形,许多法院还是沿用之前的裁判思路,对房屋使用人在补贴奖励部分仍然酌情分配相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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