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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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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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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2019-12-13|人阅读

一、案例回顾

2014年5月以来,Y某某利用互联网使用QQ加入某法人交换群,与群里的人相互交换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营销开发客户资源,并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储存在电脑中,经当面清点,包含公民个人信息总计509092条。经两次补充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二、辩护要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购买、收受、交换等手段属于非法侵犯行为。那么此类案件,公民个人信息来源成为的核心问题。就以本案为例,笔者在阅卷、会见当事人后,发现以下公民个人信息来源疑点,形成了辩护要点。

第一、清点笔录、清点明细中当事人签字的效力范围。

当事人在当面清点笔录、清点明细表上签名,并表示无异议。在这种情形下,签字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笔者认为这是当事人对整个内容和形式的认可。以本案为例,当事人是对所使用电脑里的每个盘里每个文件、文件名称、文件数量、文件内容、信息条数、信息内容都是认可的。

不过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这是可以推翻的,必须以电脑内实际的内容为准,有时清点会出现错误。毕竟这些资料严格意义上还不能叫做证据,仅仅是证据(电脑资料)的载体转换,肯定是以客观证据为准的。但是这绝不等于这些东西一定是当事人所获取的,必然需要其他证据来进一步印证。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应当认真核对全部内容,毕竟关系到将来定罪量刑。

第二、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的认定。

以本案为例,数据清点表中有大量的信息是法人资料,包括了“公司名称、地址、法人、电话”。而电话既包括座机电话,也有包括手机电话。而笔者注意到,上述信息大部分可以从工商管理局官网获得,即这些信息是属于公开公示的信息。针对公司而言,这是必须要公开的信息。公开意味着放弃隐私。显然,这部分信息根源是合法的。

进一步讲,这些信息信息的汇编后买卖是否合法?这肯定是合法的。汇编行为是对信息的再加工、收集行为。而针对这些公开信息,汇编是不需要再向信息人支付费用的,汇编物品是可以买卖的,例如以前的黄页。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成功将本案涉案条数降低。

第三、办公电脑里的公民个人信息都不一定都属于当事人。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所查获扣押的电脑属于公司所有。而公司成立时间远早于当事人的入职时间。而该电脑在当事人入职前,已经被他人使用了,且已经存在了各种公民信息了。而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电脑里的公民信息全部是当事人收集的,也无法区分哪一部分是有当事人收集的。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无法认定当事人涉案条数。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成功引起了检察院对本案条数来源认定的合理怀疑。

最终,根据上述分析,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了相应意见,使得本案推侦了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推而广之,此类案件,各方当事人都可以从以上角度办理与分析,找到对己方有利的策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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