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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兴专业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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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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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申请书

犯罪类型2020-09-14|人阅读

不批准逮捕申请书

申请人:陈建兴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诈骗犯罪的谢某不批准逮捕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谢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7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申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姐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申请人于2020年821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经过和公安机关对其侦查取证的情况。据此,申请人认为:第一,谢某主观明知犯罪证据存疑甚至不能认定为明知,谢某不构成犯罪;第二,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可能与谢某真实交代不符,故恳请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予以高度重视。具体理由如下:

一、谢某主观明知犯罪证据不足或存疑,其不构成犯罪

1.申请人根据会见了解的案件经过:谢某与谭某合租住房。谭某曾建议谢某通过支付宝帮助他人转账做兼职赚取费用,谭某并未说明所转款项系犯罪赃款。618日前后,谢某因为手头缺钱,便到谭某房间问可否有兼职赚外快?此时阿某”和另一人也在谭某室内,“阿某”说可以。谢某于是将手机交给“阿某”,并告知支付宝密码及账号。“阿某”在一边操作转账事宜,谢某此时持“阿某”的另一部手机在玩游戏。数日后,谢某朋友邱某祯也缺钱,谢某帮助邱某祯找到阿某”,再次转账赚取费用,其本人提取一百元好处费。

谭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走,后被释放,谭某告诉谢某、邱某祯二人,所转款项时犯罪赃款,并指使二人删除他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2.通过会见,申请人认为,谢某主观上不知道所转款项是犯罪所得。他作为一个涉世未深的小年轻,对他人犯罪行为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并且如果认定谢某主观上明知是犯罪赃款,他的表现也与常情有悖。因为如果他知道是赃款,他至少要问谭某或者 “阿某”:“有无危险?”、“公安机关能否查到我?”、“转多少钱?如果转的钱多,为何给我仅仅四百元?”等等。但是根据会见,谢某没有上述行为或者表现。

3.申请人请求检察官综合考察谭某、“阿某”、谢某、邱某祯等人的交代,是否能够认定谢某主观上知道是犯罪赃款,是否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的证据链。

二、公安机关做的笔录真实性存疑,与谢某的供述并不相符

1.公安问:你知道不知道是犯罪?

谢某答:不知道。

公安问:你帮人转账了那么多笔,怎么可能不知道这钱是不干净的?

谢某点头。于是公安就把点头的意思记录为知道或者是诈骗。

谢某对申请人讲,他知道钱的来历是因为谭某被抓后释放,谭某找到谢某和二人说转账的款项为诈骗钱财,并非是在转账时就知道钱是诈骗赃款。谢某讲他向公安解释了原因,但是公安可能没有记载该内容。

2.关于认罪认罚。谢某开始称不认罪,公安讲如果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谢某于是同意认罪的。

综上,申请人请求检察官重视该案谢某、邱某祯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在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重视二人同步录音录像,仔细讯问下二人做笔录的真实情况。公安承办人有无记录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甚至有无存在诱供的违规情况。 申请人还有一个大胆的猜测,关于同案犯罪嫌疑人邱某祯的笔录,关于是否明知很可能与谢某的供述高度雷同。

当然,申请人的上述意见来自于谢某一人的陈述,系一家之谈,即使这样,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谢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是在帮助转移赃款。故请求检察官仔细审查该案,既不能让犯罪之人成为漏网之鱼,更不能让无辜之人遭遇牢狱之灾!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某。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建兴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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