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建兴专业刑辩律师
陈建兴专业刑辩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赵某某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0-12-31|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尊敬的国家公诉人: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作为赵某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第一,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从犯,而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公诉机关量刑偏重;第三,赵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为四万余元。具体理由如下:

一、 赵某某应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罪是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设立的目的是因为在实践中抓不到犯罪的正犯,只能抓获帮助者,正犯不到案,难以确定正犯的刑事责任,譬如主观故意、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共谋等,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本案是完全符合上述情形的,正犯不到案,只有犯罪行为的帮助者被抓获,赵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客观表现。

二、公诉机关量刑偏重,应在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即使认定为诈骗罪从犯,因为赵某某还有退赃行为,所以无论是认定诈骗罪还是帮助罪,赵某某应在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三、赵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为四万余元

1.虽然赵某某自称违法所得为30万或者40万元,但该供述为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能认定违法所得为30万元或者40 万元。

2.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定的犯罪金额是40余万元,根据提成比例赵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为4万余元。

最后,赵某某被扣押的银行卡资金为60余万元,并不全是违法所得,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根据本案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对赵某某的合法收入予以解冻和退还。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陈建兴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2020 年12月7日

注:赵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违法所得为40万元,经本律师辩护,提出该违法所得金额属于孤证,不能认定,只能根据现有证据认定4.2万元,该辩护观点最终得到法院采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