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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虚假股票配资)

刑事辩护2021-04-03|人阅读

虚假股票配资诈骗案(减轻处罚)

案号:(2020)沪0113刑初1243

公诉机关: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

指控罪名:诈骗

诈骗数额:392万余元

指控的事实:20193月起,以上海某某文化传媒公司名义,雇佣当事人为业务主任及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的方式,使用诈骗话术,以虚假的股票配资和高水平老师知道炒股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将投资款转入提供的虚假的股票配资平台进行交易,指导被害人进行虚假的股票买卖,故意想被害人推荐预期走势不好的股票,等股票价格累计下跌到一定程度,则强行在虚假平台上将被害人的股票进行平仓,让被害人误以为是在股市中炒股输掉了投资款,以此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经审计,实际骗取被害人钱款合计392万余元。

辩护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高太领 孙青律师

主要辩护观点:被告人属于未经批准从事证券业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系单位犯罪;属于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愿意退还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其犯罪数额应以其知晓虚假平台至离职时发生的数额为准。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时间:20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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