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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刑事辩护中检验报告的质证,获得“减刑降档”

刑事辩护2021-06-28|人阅读

【案件回放】

2020年11月,A君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挡获,同时公安机关在A君的住处查获疑似毒品11.08克,经鉴定疑似毒品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检察机关以A君构成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过程及结果】

嫌疑人家属委托我们介入辩护后,我们立即在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申请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通过反复仔细的阅卷工作,在疑似毒品的检验报告上发现证据瑕疵以及漏洞,并以此向检察机关以及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经过大量的工作,最终法院进行了“减轻降档”的量刑,判决A君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里需要提出的是: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A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08克的刑期最低起点刑为7年以上,而经过我们的辩护后,最终法院是在法定刑期以下判处有期徒刑5年)

【辩护心得】

本案系一桩从公诉证据检验报告作为切入点进行辩护的成功案例,最终为被告人减轻了2年的刑事处罚。现笔者从本案辩护思路入手,对毒品辩护中的“检验报告”的质证技巧,作一些分享,欢迎拍砖。

毒品检验报告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其内容涵盖了法学和法医学,是专业性较强的一种刑事证据。

从形式上看,检验报告分为绪论、检验、检验结果三个部分。其中绪论是包括了委托单位、送检人、受理日期、案情摘要、检材样本、鉴定要求、检验开始时间、检验地点。

对于第一部分的绪论,在质证过程中须要重点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受理日期。受理日期的质证需要注意从疑似毒品物被扣押、取样后到送检鉴定的时间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即受理日期最迟是在毒品被扣押后的7日内。

2、案情摘要。案情摘要是对毒品疑似物的来源经过进行描述,同时也会有对疑似毒品的形状进行描述,包括扣押毒品疑似物的编号情况、取样情况等。对该部分的质证须要结合扣押清单、取样记录等证据配合质证。

3、检材和样本。检材和样本通常是指用于鉴定的材料形状和来源描述,此处需要注意结合和鉴定委托书等材料进行质证,同时在检验结果中,也有与检材和样本进行一一比对质证,看是否有出入。

除以上三项重点外,其余的质证点比如委托人、送检人、鉴定人资质证书等也是比较重要的。

第二部分是关于检验部分的质证。检验是指对疑似毒品的检验方法,不同的毒品检测是适用不同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这一点的质证是需要结合送检毒品来进行的。比如荧光分析法、胶体金法检测等。

第三部分就是检验结果了,是指是否含有XXX成分。对此的质证,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前面的检材形状、样本等进行质证,比如白色晶体的是否鉴定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三点,为笔者办理本案所总结的质证经验,在实务操作中,同时也要结合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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