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各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分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类型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是不同的,归纳总结如下。
一、速裁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二、简易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普通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备注:期间开始的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