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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飞律师
陈亚飞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不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对共同共有房产中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执行2020-04-30|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实施以后,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或借款合同纠纷等债务类纠纷案件中,出现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而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在债务纠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有一个问题也凸显出来,即对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共有房产该如何执行的问题。该共同共有房产会不会被拍卖?拍卖之后会不会全部用于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未承担债务的配偶一方,该如何保障属于自己的一半的财产权益呢?

下面分享几篇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司法案例,给有同样问题的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希望能帮到大家。

在疫情期间,本律师碰到一个这样的案件,夫妻两人都是普通的打工者,男方在工作过程中,出于好心,在公司领导找到他,希望帮助公司顺利申请银行贷款时,男方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公司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在公司方无能力偿还银行的到期贷款时,银行对债务人公司方和担保人男方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男方对公司方400多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方需承担还款责任,男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该债务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女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公司方没有能力偿还该债务,银行就追到了男方的头上,法院执行局查封了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准备拍卖。在此背景下,女方当事人来到律师所咨询。咨询时,女方明显的感觉天都要塌了,400多万元,平白无故的我们家400多万就没了。在眼看丈夫承担担保责任不可避免的时候,女方最想做的事情,对于这套房产怎样才能保住自己的一半财产份额呢?

经过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本律师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的检索工作,最开始查到两份相似案例,一份是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民终154号案例,一份是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案例。上述两份案例是同一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和再审程序,结果还比较好。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在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债务人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案外人的财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认定予以了肯定和维持。

在检索到上述案例之后,当事人便有了一定的信心,但总不免还是有担心和疑惑。毕竟在客户的常人思维中,内蒙古高院和最高院离自己都太远,而且上述两份案例中,并没有明确相应的财产份额到底是多少的百分比。本着增加当事人信心的初衷,本律师继续查找当事人纠纷所在地即福田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异议之诉案例,在查阅了将近100份判例之后,最终找到两份案情接近,同时对保留的份额比例予以明确的案例,明显的增加了当事人的信心。

案例一: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4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院在执行(2016)粤0304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时,保留原告对位于汕头市某房产的执行价款所占的50%份额”。

案例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2194号民事判决书,在一审法院即福田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部分,认定“但在拍卖成交后,鉴于案外人系法定共有人,应当给案外人保留50%的价款”。

作为执业律师,我们没办法承诺100%帮客户保留50%的财产份额,但有了上述几份案例的支持,客户还是有了较大的信心,积极的配合本律师准备执行异议申请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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