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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的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2-10-11|人阅读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有关肖像权的事件,比如在用一些社交软件和聊天工具的时候,有些人在选择头像的时候,会选择拿别人的照片作为头像;在拍摄个人写真和结婚照的时候,有些影楼或者摄影团队会将照片备份然后挂在自己的店铺进行宣传,那么这种行为会侵犯别人的肖像权吗?

案件经过:2014年,原告邰某与宋某聘请被告赵某在婚礼现场进行摄影,并支付了1500元的报酬。被告赵某将婚礼的现场照片在被告穆某经营的婚礼策划机构中进行内部作品交流,且被告穆某在未经原告邰某和宋某二人许可的情况下,以2500元价格将其中的两幅照片出售给被告某饭店,被告某饭店同样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该两幅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某天,原告邰某和宋某在某饭店吃饭时,看到了自己的照片遂将某饭店、穆某、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饭店、穆某、赵某未经原告邰某、宋某许可,在被告某饭店营业场所使用原告照片进行装饰,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对其名誉造成损失,也对原告的心理造成了伤害。最终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某饭店、穆某、赵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向原告邰某、宋某支付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0元。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已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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