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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涉嫌故意伤害,六次口供对比帮助当事人无罪

刑事辩护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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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大军(化名)与妻子小燕(化名)分居六年,小燕已提起过两次诉讼离婚,法院都没有判离,于是两人便只好这样僵持着分居两地,各过各的,女儿跟着大军生活,儿子跟着小燕生活。期间,小燕有了外遇,大军也知晓此事。

一日,大军来找儿子想带他回去上学,由于不知道小燕在哪里,他便来到幼儿园门口蹲守,果然等到了小燕来接儿子。大军一路尾随小燕至小燕居住的出租屋中,小燕发现大军后,两人因为是否带走儿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大军抢了小燕的钥匙,于是小燕报了警。在公安机关安排小燕住到酒店后,大军仍没有离开,想要在出租屋内等着小燕回来。谁知,半夜竟有一陌生男子来到屋内,两人发生了打斗。经鉴定,对方构成轻伤一级,大军受轻微伤。

办案过程这个案子我办了一年多,最近才结案。我后来回想起来这个案子的时候,我都佩服我自己,不仅要一遍遍跑检察院,跟检察官硬磨,还要安抚情绪不稳定的大军,不过还好最后的结果不错,帮助当事人办无罪了。

我跟大军沟通案情的时候他的情绪非常激动,提起那个被他打的人他就咬牙切齿,跟他说了好久我才知道这到底是个什么事: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大军不知道对方是谁,只是看到有个陌生的男人拿着刀深更半夜跑到出租屋里来了。后来他们在公安做笔录的时候,他才知道被他打的人是他老婆的那个情夫——大吴(化名)。他们之前就有过节,因为他女儿去小燕那里住过,回来就告诉大军自己被大吴猥亵,当时大军就报了两次警,还以小燕重婚的理由报过警,公安机关说没有犯罪事实,三次报警都没有立案。大军虽然针对大吴报过三次警,但是并不认识大吴本人。现在,对方又说大军是故意伤害,新仇旧恨叠加在一起,大军非常坚决地说不认罪,要委托我们做无罪。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我第一时间就申请查看了案卷。看了之后,我觉得这个案子的证据有问题,我们有机会搞无罪。有机会就要抓住,所以我马上就开始做准备工作,好去跟检察官沟通。

第一个难关:重做伤情鉴定

案子还在公安机关时,大军便对伤情鉴定有异议,提出过要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当时公安机关不同意,跟大军说鉴定结果没有问题,不同意重新鉴定。

等到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后,我也向检察官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因为我看了他的案卷之后发现他的那个伤情鉴定是很有问题的:

1.委托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

2.送检材料与样本来源不明。整个案卷都没有看到大吴的门诊病历、CT报告单等材料。所以我们都不知道他的伤情鉴定的意见究竟是根据什么材料做出来的?

3.鉴定文书不是法律规定的样式,缺乏几个部分的内容。如被害人受伤部位的照片、案件案情等等。

4.大军的伤害行为与大吴轻伤一级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大吴受伤的部位主要是面部,而他之前面部就受过伤,两次伤的部位是有重合的,另外从他打斗受伤到他去做伤情鉴定,中间隔了将近四个月,也没法确定大吴这期间面部是不是又受过伤。所以这前前后后的干扰因素太多了,不一定是大军造成了大吴的轻伤一级。

我把这些话跟检察官讲了之后,那个检察官一开始不信我,觉得我就是在找茬。但是我就非常坚定,跟他讲:“我这不是在找茬,这个伤情鉴定确实有这些问题,我书面意见已经交过去了,你再好好看看案卷和意见仔细考虑一下吧。”然后过了两天,检察官就跟我说:“你说的也有道理,那我让公安机关重新安排鉴定吧。”

第二个难关:补充侦查

在等待重新伤情鉴定的时候,我就跟检察官沟通下一个问题。因为在看案卷的时候,我发现他们两个人对当天事件的描述完全不一样。

大军说,当天深夜他看到一个戴口罩的陌生男人进屋,他想去摘他的口罩看看他是谁,结果对方就拿着水果刀往他脸上划,把眼角那里都划出了血,他为了自保,就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把刀打掉了,对方被这一行为激怒,打得更狠了,大军见势不妙,就想逃跑,对方就拿起板凳砸在了他的肩上。大军跑出来后,经过了一个十字路口跑到了医院向保安求救,说后面有人追他,保安还问了大吴为什么追他。

但大吴的说法又不一样了,大吴说他是接到了小燕的电话来家里把重要东西收一下,免得被大军砸了。为了防身,他带上了一把水果刀,结果他一到那,大军就开始打他,他没有办法就拿水果刀往大军脸上划,但没有真的划到,后来两个人越打越激烈,他发现大军不动了,怕出事就赶紧走了,跑到了医院去,后面还报了警。

大军说医院的证人可以证明当天是大吴追杀他,我觉得可以从这方面来证明真正有故意伤害意图的人是大吴,所以我就去跟检察官说,我要补侦,对医院的证人做笔录。检察官同意了,结果后来证人在笔录中说根本没有这一回事。当时我就好尴尬,本来是我提出补侦的,结果根本没这回事。我就只能重新回去问大军,大军非常愤怒,说:“他们肯定是收了钱,事情明明就是我说的那样!”然后我问他那个地方有没有监控。他就跟我说,对,我记起来了,十字路口和医院门口有监控。所以我后来又回去跟检察官说要调监控,因为之前的事情,检察官有点不耐烦,我跟他说,证人证言的变动性还是太大了,只有视频能还原事件真相。那个检察官看我这么强势,最后还是同意给我调了。但是因为从事发到调监控这中间的时间太长了,当天的监控已经被覆盖掉了。这部分证据还是没调到。

第三个难关:六次口供对比

第二次伤情鉴定的结果显示大吴还是轻伤一级。检察官一看这个结果就说:“他这个鉴定结果就是轻伤一级,你还要搞这么多事,又要重新鉴定又要补侦的,你们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赶紧拿谅解,这样案子还有缓刑的可能。”但是我还是坚持最初的观点:“我们不可能赔钱拿谅解,我的当事人是绝对不可能认罪的。这个案子的证据真的有问题,既没有监控也没有证人,完全就是三个人的供述,大吴和小燕两个人跟大军之前就有矛盾,他们的话肯定是对大军不利的。他们歪曲事实,虚假陈述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这个证据就是孤证,不能用这个证据去定罪。”

“大吴的六次口供都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不符合我们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这些都应该被排除掉的。第一次口供中他说家里的灯都是亮的,他只是拿25厘米的水果刀比划,没伤到大军的脸,大军抢走了水果刀,拿着啤酒瓶打人,相互打了几分钟,大军就跑了。自己在21年因为开拖拉机出事故脸部受伤过。但是第二次又说客厅没开灯,自己拿着25厘米的水果刀比划,大军拿啤酒瓶把刀打下来了,自己把大军打到不动准备离开时,发现大军醒了拼命逃走。脸是01年受过伤。第六次他说的情况又不一样,他说一楼的灯是关着的,只有二楼才是开的,又说水果刀只有20厘米,大军是用手去抢的这个水果刀,不是用这个啤酒瓶去打的,然后大军用拳头打人。这个期间水果刀一直没有刺中大军。”

“但是你看大军的口供,就非常稳定,对于当时的环境、打斗细节等等的描述从头到尾都没有什么变化。大军说他的眼角被划伤,肩膀被板凳砸,这些都是有证人证言以及当天的病例证明的,所以更值得被采信的是大军的口供。而且大军半夜三更看到一个陌生男的拿着刀来,想掀开他口罩看看他是谁,然后对方直接拿刀划他,他为了自保跟对方打起来。大军的这一系列反应都是非常正常的。”

检察官听完了我的话,想了一会说:“你说的也有道理,但是我要仔细看完案卷之后再核对一下。”之后检察官看完案卷后又把这个案子上报到检委会,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让公安机关直接撤案了。

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撤案,大军最终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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