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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下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分析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合同纠纷2020-02-18|人阅读

作者 | 武海超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爆发,交通阻断、企业停工、经济受创,合同双方停止交易,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客观上,疫情爆发确给合同一方造成了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法律上也符合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基本要素。但不乏交易一方借此机会滥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逃避合同义务的情形。基于此,笔者尝试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审判实践作相应分析,以求厘清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异同。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体法律规定

(一)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上可知,不可抗力的构成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要素,三要素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构成一个整体,任何一个要件不满足便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即便可以预见,但如果不能避免发生或者发生后不能克服,也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反之,能预见,预见后能避免且能克服的就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的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出现时,合同一方享有(1)解除权:但该解除应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前提;(2)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

(三)小结

应当注意,依照不可抗力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需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前提。例如,原定于元宵节举行的大型庙会展览活动,因疫情爆发,政府明确要求取消的,主办方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和策划方等合同相对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应当免责。又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行使解除权,毕竟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未因疫情爆发或政府行为而无法履行,或者说其金钱给付行为未受阻碍。但或许可以从情势变更的角度要求出租人变更合同内容,即减少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等。

二、情势变更

(一)概念

《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民法总则》都没有对情势变更作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情势变更这一问题。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第三、(三)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之后,最高院又在发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第26条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以上可知,情势变更虽在法律层面无具体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予以填补。基于以上司法解释规定,情势变更的法律要件应当满足(1)合同成立以后;(2)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3)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基于此,满足以上情势变更的条件时,一方当事人享有(1)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因疫情爆发导致人群隔离、店铺关闭无法实现商业目的,一方当事人可援引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工或变更合同内容(比如免费延长租期或减免房租)。

(二)小结

应当注意,依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情势变更所讨论的是公平问题,即当情势变更出现,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发生严重利益失衡的情况(租赁合同为例)。一方当事人可援引情势变更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但似乎和不可抗力又存在适用上的交叉,因为不可抗力的出现也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实践中是采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最高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应区别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但在实践中应当灵活掌握两者的适用。两者的区别在于,情势变更所讨论的核心问题是继续履行合同会产生严重不公平的结果,法院适用时应更加注重双方利益平衡的调节。而不可抗力所关注的并非公平问题,而是衡量一方违约是否应当予以免责。

基于此,在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情况来综合运用:(1)合同的履行都受到疫情的直接影响且程度严重;(2)合同履行中发生履行障碍或履行不能;(3)影响程度未达到履行不能时,可适用情势变更主张变更合同(例如租赁合同项下延长租期、减免租金;买卖合同延迟交货等);(4)影响程度如果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可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制度请求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实践分析

此次疫情爆发以来,许多市场主体都希望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制度来减轻自身的损失。笔者注意到,目前的社会风气下对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运用有过于乐观之嫌,甚至存在滥用的可能。实际上,无论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是发生在严重的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之下,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存在适用的可能。

(一)建设工程合同

政府为防治疫情采取限制企业正常复工的行政措施,许多工程因此延期。政府限制企业复工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建筑企业因政府行政行为无法正常复工,不能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应当属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合同一方可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并免责。但如果强行依照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并免除一方责任,就可能为后续问题埋下隐患。因为疫情前很多建设工程合同工处于正在履行阶段,施工主体或承包方已经施工,强行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只会给发包方增加成本,适用情势变更延迟交付或许更为合理。

(二)买卖合同

例如,卖家一方在疫情重灾区导致无法按期交货,买家起诉要求赔偿违约损失的,应当适应不可抗力予以免责。

四、总结

笔者认为,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存在一定困难,因为两者有交叉适用的情形。但应用到个案中便可一目了然,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灵活掌握。也可以参照最高院在“非典“时期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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