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在探望行为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时,根据有关权利人的申请,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不利影响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恢复其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有关探望权的中止行使和恢复行使的主张,不属于一个独立的诉讼,是执行程序的问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